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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法律调整与司法裁判(下)

  
  (四)QFII

  
  QFII机构一般为国际金融市场中活跃的大型投资银行,在其进行全球化投资的大规模资产组合中,股指期货和期权产品是构建对冲和套利结构的必要资产。从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在股指期货推出后,QFII在资产组合管理中充分运用衍生工具,而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发展则在满足QFII机构规避系统风险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吸引了QFII资金的不断流入。1998年7月,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推出加权股指期货(TAIFEX Futures),QFII汇入金额随之急剧增加,1999年净汇入金额达到95.33亿美元,超过了实施QFII政策前8年的累积汇入金额。截至2002年底,外资持股市值已经超过台湾股市总市值的18%。其他QFII国家和地区推出股指期货后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股指期货除了具有避险作用,其本身也是QFII投资者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如果我们允许QFII投资股指期货,可以预计它们会积极参与股指期货。而QFII运用股指期货主要是用来进行指数期现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

  
  指数期现套利交易是指一旦股指期货的市场价格偏离了其理论价格的某个价格区间(即考虑交易成本时的无套利区间),投资者就可以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上通过低买低卖获得利润。也就是说,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中,两者价格的不一致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可能在两个市场同时交易获得利润。QFII对收益率有明确的约束,使其在境外股指期货市场上成为重要的套利力量。去年主要投资银行在印度股市上进行此类交易获得的总利润有2000万到4000万美元之多,平均每笔交易回报率有1%到1.2%,全年指数期现套利的回报率能超过10%。

  
  股指期货的投机交易是指QFII根据自己对股票指数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测,通过看涨时买进、看跌时卖出以获取差价利润的交易行为。其基本做法可分为买空与卖空交易两种。如某年5月,某QFII预测股指将上涨,于是买入10手9月份的S&P500股指期货合约,当时期货价格是1100点。到了8月1日,S&P500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上涨至1200点,该QFII估计涨势已快到尽头,于是卖出先前买入的期货,按照1个指数点250美元计算,结果获利25万美元。当然如果投资者的预测与股指实际走势相反,他将出现亏损。

  
  除了以上基本做法外,QFII还可通过股指期货不同月份、不同市场间及不同合约间的差价进行投机交易以获取利润。

  
  QFII一般不会在市场上发生交易纠纷,但有可能在一级市场作为战略投资者买入股票中长期持有,有可能产生诸如股权纠纷、参股资金纠纷,以及与股指期货交易结合时,产生管理不当而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防范。

  
  (五)投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股指期货作为机构投资者进行对冲风险的工具,不仅是投资者高收益的投资工具,而且也是高风险产生的诱源。怎么样对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应该是每一个参与主体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我们通过对以下几个海外股指期货风险案例的分析,提出股指期货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具体措施。

  
  1995年2月26日,巴林银行传出的消息震惊了国际金融界:由于在日经指数期货和期权交易中亏损4亿英镑,这个英国金融巨头被迫宣布破产,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的经理兼交易负责人尼克.里森。巧合的是,2004年年底,巴林银行的翻版在同一地点“现身”了,那就是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为其董事总经理陈久霖在石油期权和期货投机中判断失误,至今已累积至少5.5亿美元的亏损,并于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在这两桩相隔近十年的事件中,“前人”尼克.里森曾被誉为巴林银行的“王牌交易员”,一度为巴林银行贡献了利润总和的10%;而陈久霖,一个拿着2350万人民币年薪的国有公司“一把手”,被认为是中航油发展壮大的“功臣”、“传奇总裁”。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两人的共同败笔就在于进行了与市场趋势相反的操作。最终,尼克.里森因伪造交易文件而锒铛入狱,陈久霖也因涉嫌内幕交易而遭新加坡警方逮捕(现获保释)。

  
  在期货行业内,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做期货风险大,不做期货风险更大。意思就是期货交易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放大价格波动给投资者带来的不确定性;但另一方面,期货具有的套期保值功能使产品的需求或供给方可以提前锁定成本或收益,从而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由于中国国内期货市场不发达,一些拥有重要能源进出口权的国有企业需要借助国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但与此同时,风险控制又是监管当局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尤其是1997年株洲锌厂在伦敦金交所进行期货投机交易导致亏损14亿元人民币的事件,更引发了人们对国有企业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的担忧。

  
  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等五机构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到2004年6月,全国只有包括中国有色、中国粮油、联合石油、联合石化、中远等17家企业获得了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格。其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公司在2003年取得该资格。

  
  但事实情况是,中航油集团公司并未直接在境外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牵涉到这次事件的是其在新加坡注册的子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没有得到任何来自中国官方进行期货操作授权的上市公司。不过,并不能就此得出结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进行境外期货业务活动违反了上述《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第2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显然,作为一家在境外注册的公司,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是不受《管理办法》约束的,因此无需事先取得许可证即可从事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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