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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法律调整与司法裁判(下)

  
  勤勉尽责是指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尽职调查,对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具体的标准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提供专业性的服务,遵守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行业规则等。比如按照执业规则,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规定。

  
  虚假记载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所记载的事项与事实不符,有错误,与真实性的要求不符,比如将不存在的事实予以记载。误导性陈述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虽然真实,但是采用了容易引人误解的表达方式,比如采用了语义模糊的词语,或者对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误导性的陈述,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产生重大误解,往往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与准确性的要求不符。重大遗漏是指对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实没有披露或者没有完全披露,与完整性的要求不符。

  
  以上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条例》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时,首先是责令改正,然后依照法律和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相关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进行违法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释[2007]1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是近年来涉及中介机构履行职务活动中可能造成市场主体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系统性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按照行业规范进行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也不得借开展业务之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五、机构投资者运用股指期货的法律分析

  
  (一)证券公司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促进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在中长期内,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也会因股指期货的推出而获益。我们具体从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证券公司如何运用股指期货:

  
  第一,股指期货在证券公司自营及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运用。

  
  目前,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靠组合投资规避风险。组合投资虽然可以规避证券市场上的非系统性风险,但对于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却无能为力。尤其是在市场大跌的情况下,券商往往损失惨重。证券公司运用股指期货主要是用来进行套期保值,改变以前买进股票后只能等待股价上升再卖出的单一操作模式,以规避他们在股票市场中所面对的系统性风险。例如,当证券公司自营持有股票时,可通过卖出期指合约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价格风险,在继续享有相应股东权益的同时维持所持股票资产的原有价值;相反,如果证券公司预计大势要上涨但是其仓位较轻、资金头寸较重而又来不及全面建仓,则可以通过买进一定数量的多头股指期货合约以避免踏空。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也能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更丰富的产品组合。对证券公司来说,股指期货产品的推出,既使其设计产品增加了很大的空间,又为资产管理业务创造新的利润,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将逐渐成为未来利润的最快增长点。证券公司投资部门可以依赖对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通过单边的投机交易迅速做空,从中获利。同时,他们还可以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股指和股指期货之间的无风险套利交易,获得稳定收益。

  
  证券公司除了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外,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跨期套利、期现套利以及投机操作等,但必须有与之配套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这就需要证券公司了解和掌握期货市场上的法规、交易规则,按照市场模式进行操作,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以确保经营权益的实现。特别是司法的提前介入,从政策层面、控制风险方面,规范证券公司的套利行为,避免出现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当的扰乱。

  
  第二,股指期货在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运用。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及规范化,一级市场证券承销业务最终也将走市场化。目前普遍采用的上网定价发行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如果证券公司因IPO或增发而包销大量的余股,沉淀了大量资金的话,将给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极大的压力。而股指期货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回避风险的工具。股票承销商在包销股票的同时,可通过预先卖出相应数量的期指合约以对冲风险、锁定利润。同时,可回避二级市场一旦低迷给承销商带来的巨大风险,保证新股的发行与顺利上市。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为证券公司提供一种风险对冲的工具。股指期货本质上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谁控制好风险,抓住机会,就可以促进其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否则,一旦风险失控,则有可能面临“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被动局面。证券公司利用衍生工具规避市场风险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方式,但应强调的是,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均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证券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不应因经营行为实现单方利益而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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