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的法律调整与司法裁判(下)
吴庆宝
【全文】
三、完善期货公司法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
对应关于期货公司义务性规定的修改,《条例》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对期货公司的各种违法行为形态及其法律责任做了相应修改和完善,以加强市场监管。与原《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相比,《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删除了“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和“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的”行为。
二是增加了“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三是对期货公司因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而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合,即将“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的”行为和“未经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的”行为,笼统地规定到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之中。
四是适度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即将纪律处分变更为行政处罚;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处罚。
经过以上调整,期货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两类:
(一)不涉及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
包括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进行混码交易;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等。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以下行为可能涉及到客户和其他交易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进行混码交易;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期货公司的有关行为,给客户或者其他市场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凡是案件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应当在审理的基础上,判令期货公司依法、依司法解释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涉及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
包括向客户许诺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挪用客户保证金;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等。
期货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上述行为是将来《期货交易法》规范的重点,因为期货公司的交易行为不论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均可能造成客户交易损失,可能产生欺诈客户的交易行为后果。虽然期货公司经过多次治理整顿,经营管理已经越来越透明,但在每一次重大政策调整之际,或者市场产生大行情之时,以及市场发展产生较大混乱的情况下,都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可能给客户带来较大损失。从《条例》和《期货司法解释》层面加强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控,加强对期货公司欺诈客户行为损失后果的及时处理,对于保护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四、维护市场诚信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期货交易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商业经营活动,需要各种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在期货市场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仅会对某个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极有可能给依赖于这些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作出投资、交易决策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损害其合法利益,所以,在世界各国的期货立法中都明令禁止并规定了处罚措施。《条例》第65条新增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在向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服务时的义务,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章性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条例》第80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