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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债务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所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也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销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

  
  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4]。

  
  (四)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债务履行。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五)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这样就能够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请求,对方可提出否认该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之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留置的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常不易区分。这是因为,留置权的发生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为条件。留置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其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能暂时拒绝履行,有将自己的给付为一时的保留的功能,此点与留置权非常相似,正因如此,有的学者认为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已经履行的一方,使其不会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方的履行,留置权可以填补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所留下的空白。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不存在区别,事实上,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就性质而言,留置权是物权,系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有抗辩权的性质。故前者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得留置其物,继续占有,对于任何人得拒绝其返还;后者惟有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债权的特定人,得拒绝给付的相对的效力[5]。易言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于债权人行使,不得对于第三人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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