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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5.对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行使释明权释明的事项应在裁判文书中将释明情况和结果简要写明,使当事人对其程序上的权利行使处分情况得以明了,避免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是否保障其诉讼法规定其享有的程序权利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到法院的执法形象。

  
  6.关于民事调解书制作的思考。民事案件通过调解审结的案件数占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很大一部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我国各级法院广为应用,是我国法院审结民事案件,化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事案件审结后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得最多的法律文书之一。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在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的叙述上都应当力求简练,不必要写明证据及认证情况,重点在于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准确叙述上,对协议文字的表达力求精准、明确、具体,不应当出现导致歧义的理解。在对协议内容的审查上,还应当将重点放在协议内容合法性及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情形的审查上,对内容可能涉及违法或者存在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情形的协议,不能写入调解协议。随着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而且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这就要求法官在对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上,要进一步的审查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才能制作出一篇高质量的民事调解书。

  
  三、对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1.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判后答疑的问题。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过程中,有的法院采取在民事判决书后面附加判后答疑的方式来向当事人作一些解释劝说,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并不值得推广,理由是裁判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司法公文,其具有合法性、严谨性的特征,判后答疑并不具有合法性的特征,说得过多并不是法院法定的职能和应当做的事。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判时,其裁判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部份充分加以阐述,一个认定事实清楚、论证充分、说理透彻、公正适当的判决并不需要一个判后答疑的形式来点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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