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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2.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不高。以民事判决书为例,归纳起来主要是,⑴在民事判决书的首部方面,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叙述不全,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交待不清,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所经过程序事项叙述不明确,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否经过证据交换及鉴定不予交待,是否组成合议庭及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予明确;⑵在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叙述方面,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叙述不全面,有的只作删节性叙述,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本意。在对当事人争议问题的归纳方面,不能以精炼的语言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和焦点进行准确提炼性的归纳,不是太罗嗦,就是归纳不准确;⑶在证据方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缺乏必要的分类明写,对证据内容和欲证明事项缺乏必要的说明,而只是对证据材料简单罗列,有的甚至简单到只写一个标题,如:只写原告提供证据为“欠条”,而不写明是何年何月何日何人所写,有几份,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让人看了一头雾水,看不出其证据力和证明力,另外,在认证方面,是否认证的理由不能写清,有的甚至不写;⑷在认定事实方面,不全面,不精炼,不能体现法院经过审理,通过对证据的认证进而对案件法律事实进行严谨全面的认定;⑸在判决说理方面不充分,存在以只引用法律条文代替判决说理的现象,使判决成为不讲理由的判决,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⑹在引用法律条文方面不全面,不具体,往往只重视引用实体法而忽视引用程序法;⑺在判决结果方面,不明确,不完整,存在漏判现象;⑻另外,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还表现在文字错漏及打印制作过程中张冠李戴等技术性错误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程序和实体出现错误。

  
  二、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1.在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对民事裁判文书应具备的内容和制作规范应作制度性的规定,以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将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性要求在新民事诉讼法当中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要求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吸收近几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一套新的适合当今民事审判工作需要的统一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定样式,供全国各级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遵照执行,以杜绝当前我国各地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各搞一套极不统一的现状,从制度层面保障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以确保我国司法的统一性。笔者认为,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可采用“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审理所经过的程序事项→当事人诉辩主张→证据展示及当事人举证质证观点→法院认证观点及理由→法院审理确认的案件法律事实→法院裁判理由→引用法条→裁判主文→上诉法院及上诉期限告知→申请执行权利及期限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姓名→裁判文书日期→法院印章”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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