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把这个“根”解决,我们在与西方同行的交流才不会遭遇前述尴尬,或者少遭遇如此尴尬,因为文化不同,出现误解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只有把这个“根”根治,中国才会真正成为一个法律大国,到时即使我们中国的学者不介绍中国的法律、法治,他们也会主动求知的。
五、结语
简而言之,本文分析有如下意指:首先,大学的宗旨在于服务,在于为学生提供若干选择的机会,而且是平等的选择机会,它不是体现权力的地方,学生、老师两者都不应该被安排。其次,法学院培养学生能力方面、在专业方面,不能不表现出与学校不同的特色来,不仅仅如是,还要表现出与其他法学院不同的特色来,这种特色只有放在一个广阔的视野,与他人交往的视野才会真正体现出法律的专业视角。
因此,中国的法学院任重道远,不仅仅要体现专业特色,还要提高自己的水平与素养才会提高中国法治发展水平,进而减少西方社会对中国的误解。必须这样做,不仅仅因为我们不再仅仅是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还是世界的中国,还因为我们应该在法律方面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而不仅仅是索取、吸取他人营养。在这时,我们至少敢于昂首挺胸地站在西方法律人面前。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
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宪政理论;代表作《权力、权利与美国宪政历程》,《以宪政为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社会刑事侦查权的限度——以民国政府时期贩毒案为中心的分析》。
【注释】实际上,国人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批评还停留在表面,比如说简简单单地谈论中国法学教育向美国法学教育或者其他国家法学教育借鉴;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没有分析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制度因素,比如说中国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制度的虚置(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未刊稿);以及在这个制度中,法学老教师与学生表面共赢下的法学教育的双输局面(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未刊稿)。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9页。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另注,本文以下对该书的引用,只注页码,不再详细标示其他。
关于这一点,另外一个在美留学的学者也有类似的叙述;具体叙述请参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对于这一点,则要参看该书的另外一章的部分内容,即“耶鲁法学院的思想品德教育”一节;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7页。
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Kronman的演讲译文载于该书的第一章,具体内容,请参阅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7页。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页。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在这里,笔者不想引用一些高校的文件或者教学大纲,抑或其他什么;笔者仅仅根据我们自己的经历与周围的情况,学生与老师的语言与行为进行叙述,不想做一个实证的调查与分析,这样做远远超越笔者写这篇书评的初衷,也有违于最近感慨浙江大学法学院事件的初衷(仅仅相对法学院与大学之间的关系,根据一本介绍耶鲁大学的著作的一些简单想法)。因此,在这里,笔者的分析很多就是平铺直叙。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次上课中,教师杨帆开设的课程就是公选课,共有240人选修,但是学生到课率很低,不到一半,而且在上课途中,学生陆陆续续离开教室;当一个女生离开教室时,老师与学生发生了冲突,这就是杨帆门事件的简单介绍(具体请参阅《杨帆门”事件真相》,
http://tieba.baidu.com/f?kz=314939254,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8月23日或者谢绮珊:《女大学生当面逃课,教授大怒引发肢体冲突》,载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1/09/content_7388529.htm>,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8月23日)。
关于食堂中,饭菜中有虫子本人也亲自经历过;不过记忆最为深刻的是高中阶段(在1998年左右)时候的一件事情:有一天到食堂买早餐。有个同学对学校的馒头质量提出的抗议,食堂师傅说,你们只有吃了我们做的这些馒头才能考上大学,俗话说,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说完,在众人(还有一些学生、几个老师与食堂的师傅们)哄堂大笑中就过去了,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现在想来,食堂师傅们的逻辑实在有些怪异,即不去思考其错误,只思考它的错误可能带来的在因果上几乎不存在着相关性的好处来,完全不忽略学生卖馒头的钱需要等价等值的交换。
关于8%这个数据是笔者在与一所学校得很多老师交流时得到的一个确切的数据,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比例,或者不及格的学生太多,要对老师问责,即这位老师的教学能力受到质疑,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位老师的奖金。法学院规定这个数据或者其他的数据的考虑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就是就业率的压力,如果考试制度严格执行,必然有一部分学生不能毕业,也就不可能找到工作,降低了就业率。
关于法官在处置一些案件时,其心理的下意识会发生间接作用的分析请参阅【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5-112页。
对此的详细描绘可以参阅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169页。
这三个例子来自,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 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学人刘思达就撰文分析了中国很多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比如说《破产法》主要对外商具有宣示作用或者装饰作用,而非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经常运行,这一现象被其称为制度建设符号化(具体分析请参阅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