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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

  
  总而言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学校的制度、法学院的执行规则制定得非常详细与完善,学生的很多项目已纳入安排,而结果却是优秀法律人总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仅仅培养出大量的每位学生都取得学位的法学学生而已。他们常常不具备法律思维方式,也往往缺法学常识,更缺乏生活常识,更不能独自评价——与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效果比较而言,至少如是。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大学法学院兄弟院校之间在培养学生上也是千遍一律的,没有自己特色,如果说这一论断对博士研究生来说不适用的话,对于本科生,甚至硕士研究生肯定适用。而且在笔者看来,即使这里所体现的特色或许也只能说是老师、教授研究领域的特色,而他们教授的学生几乎很少能打上这些烙印,与耶鲁大学法学院本身与耶鲁大学、耶鲁法学院与美国其他大学法学院形成鲜明的自己特色迥异。

  
  在这里,笔者更要这样说,中国的大学与法学院并没有共性与个性的区别,至少没有做到上述笔者描绘的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的那种差别。因为在运行模式上,我们属于“外紧内松”模式,与前面对美国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外松内紧”遥相呼应。如果要更直白地表达笔者的观点,即中国高校的运行,我们只看到权力的运行,充满着安排,学生只能被安排,正因为高校的运行充满着权力的运行,所以才发生中国大学、法学院的种种精彩表演,比如说在本文开头就提及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事件。在另外一方面,高校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一种商业运作,对于学校食堂或者后勤往往是赚钱的好路子,当然不仅仅是这些地方。

  
  四、面对西方社会的“歧视”

  
  在本文中,不管是对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的解读,还是具体到中国语境下的解读,都是在阅读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一书中获得的一些感受与思考,恰好这几天发生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事件,就顺势写下了上面的文字。但是,笔者对该书的解读还没有止步,在该书中还有一个问题,从阅读该书以来就一直缠绕着笔者。叙述如下:

  
  作为一个中国读者,除了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本身的精神与精彩让一个从未到过美国的人来说具有增加“阅历”、新鲜与知识之外,还比较关注这些大学及其法学院涉及中国的事情。在该书第七章《耶鲁法学院的中国法律中心》有所体现。在该章的第一部分[17],作者就论述了这么一个尴尬,即虽然中国作为经济大国、政治大国在国际上已经名声鹊起,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大国”却是不为人所知,而且遭受各种各样的误解,即使对中国法律有所理解,也往往局限于对古代中国的熟悉,对现代中国的法律状况、运行知道甚少。比如说,冯建妹女士在与美国学生谈到中国宪法时,美国学生用怀疑的目光发出质疑,你们中国有宪法吗;又比如说,在与一名著名的侵权法教授谈论到中国侵权法时谈到了隐私时,这位教授却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中国不保护隐私,你们也没有隐私法。我觉得隐私是你们国家法律领域中最不重要的一个领域”;再比如说,在环境法领域,虽然中国的污染日益严重,却认为中国没有环境法[18]。

  
  作为这种尴尬的直接遭遇者,我相信不仅仅是作者一人。对此的遭遇应该是很多中国学子到海外留学时,特别是那些学习法律的学子会常常面临的问题。那么作为直接遭遇者他们会如何面对这个尴尬呢?在该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回应(我相信作者的这种方式的回应也应该具有代表性):首先是惊讶,觉得不可思议,作为法学学生而且是高年级学生,甚至是教授竟然对中国法律不了解到达如此的地步(p168);其次,这时作者在选课时遭遇到的一个情况(即他的好友认为中国没有版权法,作者选修美国版权法应该可以拿4个学分)时的反应,即和好朋友吵架,并在一段时间内生气(p232);再次,在经历了这些尴尬后,作者的回应发生了进一步的升华,即将中国法律介绍到美国等西方社会,让他们熟悉中国也是一个有法律、有人权的国家(p232-233)——这无疑是一个具有意义的行为,有助于西方社会了解中国与中国法律、法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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