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所大学与其法学院的相同与不同,这种不同不是表象的,而是真正通过两方面的制度运行保障的。首先,作为整体的学校主要在于提供一种公共服务职能,让学生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无论是教学的行政管理、还是包括饮食方面的后勤服务,甚至丰富的校园社会活动;在这种充分选择权下的学生却处在一种无形的在一定限度之内(通过教学、考试而实现的一学期一个学生最多能够胜任3、4门课)选课,在选择的课程都是精彩、有趣并能获得丰富的知识时,舍不得放弃很多课程,导致了选择的结果变成了在理性计算下的抉择。其次,在进行了这种充分的选课之后,也即在达到了若干确定性(比如说课程、教师)后,就进入到一个实施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老师成为了主导角色,监督着学生实现前述抉择,使得法学院学生达到不仅仅具有专业的思维方式,更有在专业的侧重点上,该法学院与美国其他法学院不同的特色。
简而言之,在笔者看来,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一书,至少让我明白到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同”与“不同”,而且从而探究一所大学存在的宗旨是什么。在笔者阅读过程中,感受到一种服务,为学生服务或者说也为老师服务,最终为学生服务就是大学的宗旨。或许,这是中国大学非常缺乏的精神!
三、中国大学(法学院)
具体到中国语境下的大学、大学法学院或者独立的政法大学,我们总是能够发现若干缺陷,而不仅仅是需要修正的缺点。如果我们结合到上面的分析,就好似什么都是中国大学(法学院)的不好,美国(西方)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好,有一种“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的味道,看不到外国大学及其法学院存在的缺点或者缺点。不可否认,外国的大学、法学院,在更为广阔的视角看,也包括外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缺点、甚至是缺陷。西方学者自己也在反思,而且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我就发现我们对西方社会的缺陷认识,往往是借用西方人的观点在批评西方。根据笔者的理解与思考,无论西方大学及其法学院的运行有什么样的缺点或缺陷,如果说作为一种教育制度,其在整体上的运行基本达到了其设置的教学目标与任务,而我们的大学、各个学院——无论是在知识培养上,还是在能力培养上——至少在运行时没有那么顺畅,也没有那么成熟。
如果与《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进行对应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中国的大学的确很少给学生选择权,还不要说充分的选择权,即使在课程设置上有了必修课与选修课,其间的区别也甚少,而且学生能够选的范围非常有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示[11]:
首先,从学生的录取上看。这一点在前面没有谈到。我们可以从冯建妹女士的经历中看到,其收到9所大学的邀请函[12];而在中国,就读大学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方式进行(到今天,虽然已出现了自主命题的省、市,但是考试时间与录取大致同步),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凭据供一名高中毕业生选择。虽然学生可以选择若干学校,而且是不同层次的学校,但是只能获得一份高考录取通知书。这实际上没有给学生真正选择学校的权利。如果一位学生能够同时获得几份录取通知书的话,高校就有生源的危机感了,就会有动力主动提高自己的服务与教学质量以吸引学生,而不是以“守株待兔”的方式让学生上门,而且还爱理不理,一副你不读有人读的样子。当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条件的改善和与西方社会交往的深入,已经有很多有条件的学生能够多了一些选择,获取外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使得我们的优秀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流失,而且随着港澳高校在大陆招生,有所加剧。但是,能够有这又一选择的学生在整体中国学生中所占比重不大,还无法刺激大陆的大学进行重大改革,特别是在招生方面。
其次,在入学时。当下中国高校的体制运行情况大致可以描绘为:在开学初期,根本不需要学生去思考如何选课,学生的一切准备就是准备上课。至于上什么课,上谁的课没有自主权,只有被动适应学校的安排。虽然出了正式的必修课程外,学生还可以在全校进行选课,但是基本对课程内容与老师不熟悉,出现的景象倒是为选课而选课,而非为了学习与兴趣而选课;简单地说,只有选课之名,没有选课之实,2008年初,农历2007年底中国政法大学发生的“杨帆门”事件[13]就足以说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