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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

  
  在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一书中,我们看到了耶鲁法学院在专业教学方面的专业性方面的努力,这些内容在该书的第四章与第八章:首先,在该书的第一章,在开学典礼上,法学院院长Kronman的演讲7就引出了法学学生在法律上的若干思考。这些思考不是以真理的方式被传授,而是以传递一些信息,在笔者的理解中,有两方面的内容:法律的专业知识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时发生的几个矛盾,其列举了四个,即法律与道德等生活的矛盾、作为职业忠诚于作为公民忠诚的矛盾、法律与过去之间的矛盾与法律人作为律师的身份与普通公民身份的矛盾。

  
  其次,在法学院的具体授课时,由于课程的原因,冯女士主要谈到了三位法学教授的教学情况。第一个就是Calabresi教授,其为学生讲授侵权法。在这里,我们发现老师并没有局限于知识的传授,而是扩展到对一些案例的再思考,前提是不以案例当时的法官判决为正确答案,而且对其背景、历史、案例的发展进行一系列的问题的关注(P71-76)。这一教学方式,至少在笔者看来,在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即法律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有确定性,但不一定有正确性,而这时的确定性却是由法官根据习惯、法律以及政策等因素决定的。如果根据冯建妹女士的解读,或许应该属于更进一步解读,即“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着矛盾和冲突的世界,法律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也没有绝对好或者坏的法律。面对事故、悲剧和灾难,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解决方案。选出最佳的方案是立法者的任务。困惑人类几千年的侵权法如同爱情一样神秘、迷离、痛苦、彷徨,她需要抉择,她没有一个单纯的答案,也没有绝对的合理与不合理。这就是侵权法亘古不变的魅力[8]”。第二个教授,是耶鲁法学院院长Kronman,教授了合同法。根据作者自己的理解,“如果说上侵权法我们更多地是被训练成像哲人一样地思考人类面临的灾难,合同法我们却是在和圆滑的世俗生活打交道,和很多商人头脑的人或者商人打交道,有时还和无赖打交道,没有太多的悲剧和灾难,更多的是在金钱上的讨价还价[9]”。而在Kronman的教学中,其侧重点在于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融,而不是就是论事(P78-84),或者说在笔者看来,在于学科之间的相互影响,换一个视角看问题可以找到更加的解决途径,或者说更好地诠释方法。第三个教授Robert Harrison,教授法律研究与写作课,作者展示了该教授在教学方法上的变化带来的让一门枯燥的课程变为有趣的、有意义的课程,做到了“化腐朽为神奇(作者语)”的效果(P84-87)。

  
  再次,关于考试。这一内容不在第四章,而是在第八章,作者对考试这样形容,即“从天堂到地狱”,虽然作者在该书还表达了耶鲁法学院几乎没有不及格情况出现的观点。在这一章,作者为我们梳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考试方式是灵活的,但是无论怎么考,学生是充分重视的,也是认真并刻苦复习的,不以成绩为目的,而是以对待考试的心态为皈依,属于一种“外松内紧”的考试模式(p176-190),与中国“外紧内松”的考试模式迥异(后面会再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在一个大学生在进入学校后,都会具体到每一个学院,对于作者冯建妹女士而言就是耶鲁大学法学院。这一法学院具体执行与实现着前述充分自由的抉择下的已经确定的课程教学与考试,并使之特色化。对于法学院而言,特色就在于法律化,具体来说即让法学院学生真正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应付未来的生活和基本解决未来的社会纠纷。然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在该书中,笔者仍然体会到耶鲁法学院与美国其他法学院的不同特色。当然,关于这一点,冯女士并没有详细分析与叙述,只是间接涉及。比如说,对培养的学生上看,在该书的第三章,以一首歌“There are two kinds of law”展示了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特色在于理论者,而非职业律师的培养(P63-67);还比如说,在该书的第四章,提到供选的80门课时,作者这样叙述道,“课程涉及面很广……有很多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像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文学、女性主义和经济公正、性别和法律、法律与医学,等等[10]”。也就是说,耶鲁法学院的特色不仅仅表现出教授研究的方向特色,而且也将这种特色贯穿于学生的课程选择之中,更体现在一门课程的教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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