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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应当研究不同行政执法方式之间的差异,尤其要研究“柔”执法方式,尽量通过协商、沟通和合作的方式达到执法目的。因为执法活动的顺利实现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那应当是穷尽其他手段以后别无他法的最后选择,政治民主化和增强执法效果、减少执法阻力要求执法应当主要依靠说服。“毫无疑问的是,在任何现代国家中都有一种实际的必要,把使用武力作为实施大部分法律的最后一种手段……(但武力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归根到底,并非赤裸裸的武力,而是说服才能确保在最大程度上对法律的遵守。”[37] 正如哈贝马斯所认为:进入现代多元社会之后,人类的交往超出了他们身处的生活世界的范围,也无法依靠统一的传统世界观来协调彼此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若要协调彼此的行动、消除彼此间的冲突,但既不想诉诸暴力途径,又不想停留在暂时的妥协,那么,通过交往或协商形成共同规则就成为最佳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说,依赖于有效的规范语言、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商谈是现代主体间的重要交往方式。[38]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不同执法方式的优势,特别是在执法中要注重公民参与和自治,强调沟通和协商,追求减少行政摩擦、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执法方式的运用。 因为通过平等协商之过程,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缓和行政冲突、达成共识,能够以和平的方式高效地达成法定的行政目标,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本身就充分彰显了现代公共行政的平等和民主本色。也就是说,无论协商的最终结果如何,即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之间能否达成共识,只要行政主体主动地与行政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协商和沟通,就能够充分地显示出行政主体对行政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地位、自由意志、正当利益的承认和尊重。[39] 【作者简介】 卢建军,兰州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2005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 【注释】姜爱华著:《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参见范宝舟著:《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7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15页。 参见范宝舟著:《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余灵灵著:《哈贝马斯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164页。 参见范宝舟著:《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参见姜爱华著:《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157页。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余灵灵著:《哈贝马斯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204页。 姜爱华著:《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系统”主要是指社会物质再生产领域,以工具理性为运行准则,又可再分为经济子系统和政治子系统,其组织媒介分别是金钱和权力。与此对应的“生活世界”则强调社会文化的再生产领域,以交往理性为运行准则,其组织媒介是语言和符号。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盛行于生活世界的语言沟通方式逐渐淡出,金钱和权力这两种非语言的媒介成为了交往行为的媒介。于是社会就出现了各种典型的病理现象:文化方面表现为合法化危机、道德沦丧、信仰没落等等;社会方面表现为社会失序、冲突加剧、社会统一受损等等;个性方面表现为心理变态、共同体忠诚感缺失、社会化进程受阻等等。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457页。 范宝舟著:《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 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的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姜爱华著:《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李彬、汪自成著:《“双服务”理念: 行政观念与制度》,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施建辉著:《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第3期。 戴激涛:《协商民主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反思—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一种考察》,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汤姆斯戴伊:《权力与社会——社会科学导论》,柯胜文,: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5页。 杨解君著:《行政执法研究——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版,第299页。 施建辉著:《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第3期。 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舒杨等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4年印,第109-110页。 詹姆斯 博曼,威廉雷吉著:《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2006版,第1-2页。 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324页。 陈保中、蔡爱平著:《从“强制”到“合意”:执法方式改进的路径选择》,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化》,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92页。 转引自戴激涛:《协商民主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反思—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一种考察》,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施建辉著:《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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