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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与行政执法的改进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和商谈理论对于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与和解的理念,在实现协商、合意、和谐之精神与行政执法的融合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通过协商淡化行政权力的命令与服从色彩,增添行政法人情、理性的光辉;通过合意来弱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冲突色调,增加民主、协作的音符;通过强调和谐来消除行政关系中的怀疑和不信任意识,建立信任与合作的新关系。[31]因而,“首先,有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其种倾向,它们对历史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它们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民的味道。……另一种变革也是不可缺少的,即公民们自身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内的事,认为政府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民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32]

  
  (三)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有利于确立更加合理的执法模式

  
  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根本利益具有相通性。因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由于我们以往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正确导致我们的行政执法模式是一种“单边主义”的管制型执法,这已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要求。

  
  因为执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服务公众,这是执法过程中取得相互理解、合作和沟通的基础。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告诉我们,协商民主理论通过强调公共讨论、偏好转变、推理和判断来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是一种强调平等、政治民主、政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治理模式。[33]毫无疑问,现代社会公共目标的实现越来越依赖于执法者与相对人及相关人之间因说服而达成的诚意合作,越来越依赖于执法者与相对人及相关人之间通过沟通、协商、对话、谈判而取得相互支持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减少执法的阻力,增强执法效能。

  
  以往执法中,执法者的单方意思决定一切,被客体化的相对人只能被动承受行政指令。伴随着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进步,“单边主义”的执法模式日益受到来自相对人的反作用。这种来自相对人的反向作用促使执法者改变着执法姿态、改进着执法作风、改善着执法状况。而且“相对人对执法者的反向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双向关系获得了程序制度的充分支持,相对人通过主张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程序性权利,加强了与执法者的对等对话和合法对抗,增强了政法执法的参与性和民主化。在传统的管理和执法中,比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领域,执法者与相对人双向对等关系的形成,体现了政府执法方式通过增强参与性来实现行政民主化的大势所趋。”[34]与之相适应,管制型执法日益受到人们的抵抗,管理服务型执法日益受到人们的推崇。因而也就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交往理论为指导,充分借鉴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合理成分,将“单边主义”执法向双向执法模式转变,将管制型执法向管理服务型执法模式转变。

  
  (四)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有利于改进执法方式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方式具有多样性:既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的依据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执法,也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实施的执法;既有依职权主动实施的执法,又有依申请被动实施的执法;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执法,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执法等。不同的执法方式,适用对象不同,执法目的不同,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救济途径也常常存在差异。同时,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规则的依赖程度也有差异。有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办事,如处罚;有的则较多协商成分,如行政合同。一般来说,强制性强、对公民权利义务影响直接、单方的行政行为,其对规则的依赖性往往较强,而那些所谓柔性的、强调公众参与、强制色彩较弱的行政行为,规则依赖度就较低—无论是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35]过去我们很少研究能否通过“其他”方式来达到通常可以由“处罚”等方式能够达到的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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