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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法律调整与司法裁判(上)

  
  3、 市场参与者相关处罚规定:新条例第79条、第80条和第81条均是新增的条款,分别对应软件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违规的直接负责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新条例为适应金融期货交易开展作了重大的修改,去除了一些不具有操作性的条款,增加了对期货公司具体的可持续经营的财务指标要求,处罚方面更加细化和具体。特别是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方面的问题,一直以来是证券期货市场上屡禁不止、给交易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问题,该行为的盛行,使得个别少数人发财,大多数善良交易者亏损,使市场信誉受到严重损害。严格责任人和机构的行政责任,是杜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第一环节。只有透明管理、透明交易,才能做到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公平、公开、公正,市场才会充满活力。一旦酿成风险,将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在财产后果的处理上,应当按照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以及金融期货交易中发生的问题,则要本着符合市场发展的眼光,从化解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的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妥善处理问题。

  
  二、规范市场经营机构加强交易准入监管

  
  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可以讲从未放松过,历来强调严格监管。但是,每一个历史发展阶段都形成了不同的监管尺度和风格。修改的条例更加倡导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提供行政监管和保护。具体说,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的主要违法行为有如下几种:

  
  (一)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非法设立期货交易所是指未依法审批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是指设立的机构虽不称为期货交易所,但是其运作、作用类似于期货交易所。非法设立和变相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从事场外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蕴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极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

  
  期货公司是期货市场上经营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未经审批而擅自设立期货公司、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变相设立期货公司、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设立的机构虽不称为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但是其运作、作用类似于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对期货市场的宏观管理。非法设立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由此给期货公司、期货交易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非法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依法、依司法解释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的市场,期货市场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破坏力比较大,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条例》对期货业务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条例》第15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第17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是指未获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该项期货业务,包括未获得任何一项期货业务许可,而从事期货业务和从事的期货业务与获得的期货业务许可不同类的情况。由于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了不应当开展的业务,给期货交易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和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行政责任追究原则,并结合损失后果的严重程度,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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