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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视角看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收集及审查判断

  
  3、深人细致。由于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基本上仅限于言词证据,甚至是“一对一”的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具有不稳定性,因而,深入细致地收集和运用好间接证据至关重要。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间接证据不仅会对直接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印证,对有些只有行贿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案件,形成证据链条的大量的间接证据就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就是间接证据的完全证明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间接证据具有系列性,与受贿犯罪的过程相对应,每个环节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而由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就能推导出一个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以证实受贿行为的存在。如用单位款物行贿的行贿人,一般要向财务人员说明赃款去向,财务人员要以其他事由下帐;受贿人收受贿赂后,赃款或赃物要进行处理,甚至有的受贿人直接由家属行收受贿赂之实。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微不足道的物体或痕迹,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和分析,往往能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与其它证据相印证后,又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不可缺少的间接证据。侦查人员如果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形成证据链条,便成为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三、受贿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公诉人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逐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断是否符合运用证据的标准;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看其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对发现的矛盾和疑点,也要通过复核或收集新的证据加以解决和排除。

  
  l、以事实为根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一切从案件实际出发,看其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通过对提供证据人员的身份、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主观倾向、辨别、记忆和表述事物的能力等情况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可信程度。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是传来证据,还要考查被传闻或转抄的次数,综合判断其可靠性。

  
  2、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使证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保障。任何一种证据,既使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因收集程序非法,也会使其失去证明力而无法使用。对于不合法的证据,应否定其证明力,重新调查取证,如果原始证据是不可再生的,则必须完备相关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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