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据的隐蔽性。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大多受过较高的教育,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的案发前还握有一定的职权。他们不但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甚至是法律工作者,一般在工作和生活中还形成了渗透力较强的关系网,与其他一些有影响的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利益的关系,其犯罪行为被暴露后就会有人讲情,帮助掩盖、伪造甚至毁灭证据,具有反侦查的能力。而且其反侦查行为常常贯穿于受贿犯罪前后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如收受贿赂时不能有第三人在场,不留下任何文字或音像资料,收受贿赂或者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赃款赃物异地藏匿等。案发后大都存有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隐秘,不易发现,只要自己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因而犯罪证据的隐蔽性较强。
二、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
受贿案件由于在证据上存在种类单一、不易提取、隐蔽性强、稳定性差等特点,再加上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即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人员必须通过收集各种证据,将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准确地反映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收集受贿案件证据时,就要遵循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并针对受贿案件的特点,认真提取各种证据材料,并及时加以固定。
1、严格依法。受贿案件的嫌疑人往往有着特殊的身份和较强的自尊心,甚至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他们的心理素质更加脆弱。因此,在调查取证时要更加注重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取到真实有效的证据,最大限度地降低受贿人将来翻供的可能性。如果取证时采用过激的、非法的方式,如变相拘禁、逼供、诱供等,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更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证据无效。提取证人证言时,也要给证人如实和全面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总之,办案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收集到了证据,而是要收集到全面的、真实有效的、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从而为正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2、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防止和克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并如实地加以反映,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事实。也就是说,既要收集证明行为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往往侧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愿听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不愿听取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不给证人提供可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取证时断章取义,取我所需,等等。这些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均不能正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要做到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既要注意听取其有罪、罪重的供述,更要倾听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并与其它证据相比对,认真加以分析;在询问证人时,也要创造充分的条件,让其真实、全面地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