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视角看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收集及审查判断
刘长清
【全文】
近年来,随着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和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受贿犯罪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犯罪分子日趋高智商化,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案件证据的“一对一”长期困扰着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司法工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从而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作出准确的分析判断,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赖以正常进行,并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目的的基础和根据。刑事证据是由犯罪事件本身造成的,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使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而引起的必然结果,具体表现为各种痕迹、映象等,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提取、收集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受贿案件中,犯罪分子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必然会使客观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但是,由于受贿犯罪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加之目前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受贿案件证据在来源、种类、证明力等方面,越来越凸显出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
1、证据的单一性。虽然受贿犯罪行为也会引起外界事物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不同于其他案件那样,会明显地外化为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并留存下来。如伤害、抢劫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贪污案件中大量存在的凭证、单据,一般来讲均是有形的,是可以提取并加以固定的。而受贿犯罪的过程,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的过程,由于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它往往只对交易的双方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又是“无形”的。作为犯罪对象的赃款赃物虽然是有形的,但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往往无法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所以,相对其他案件而言,受贿案件中有形的、具有物理性的证据十分缺乏,甚至仅限于“一对一”的言词证据。
2、证据的易变性。受贿案件证据的易变性,是指该类犯罪的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受贿案件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有时甚至仅限于言词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常常因证据发生变化,而导致案情出现反复,因而具有不确定性。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作证时,大都具有复杂的心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可能会部分或全部供认犯罪事实;同时,又会因对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怀有恐惧心理,或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推翻原来的供述。证人作证时,因出于对受贿人的愤恨或害怕自身受到法律追究,会如实作证,而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言词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在受到外界的威逼利诱时,又很可能改变证言。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这种复杂心态,往往造成言词证据的反复,给准确认定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