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枪抢劫”应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王强军
【全文】
司法实践中,对“持假枪抢劫”能否认定为抢劫罪之加重情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持假枪抢劫”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刑法解释合目的性原则使然。
刑法解释是对
刑法规定的一种阐释和说明,在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合目的性原则。其中,合目的性原则是指对
刑法条文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者创设该条文的目的,并能够满足解释该条文的作用。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采用促使立法目的实现的方法,而立法的目的是构成法律条文的基础。而
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即是
刑法解释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
刑法解释的结论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
鉴于此,能不能将“持假枪抢劫”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在
刑法解释学上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寻求其合目的性:(1)社会公理,即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社会正义的基本理念;(2)行业规则;(3)人伦常理,即人性的基本要求;(4)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5)社会发展需要。事实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观念,均认为在突然被枪支威胁的情形下,无论是不是真枪,被害人精神上都会造成极大的恐惧,基于“花钱消灾”的人性特点,必然造成持假枪抢劫和持真枪抢劫一样的危害后果。
第二,抢劫罪的犯罪性质使然。《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这里其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其中暴力在抢劫罪中应当是指直接的、现实的暴力。胁迫应当是指潜在的、可能的暴力而对被害人所产生的精神上的恐惧。其他方法则是指致人昏迷等。对于各种枪支,国家都实行严格管制,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假枪也规定在其内: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违反
枪支管理法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