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
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这个行业,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得社会资本能在此行业获得合理的利润。因此,政府首先应当改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过低的状况,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区要限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5]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支付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转费用(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性投资宜由政府以税收的方式筹集,由财政负担,似乎不宜以收费的形式进行投资回收)。
2.为建设、运营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提供合理的利润
3.确保公众负担得起这些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对使用者是公平的。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提供资金保障。
(二)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的资源化,制定污水再生利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立法上应统一污水处理、回收利用的管理部门,明确其职权范围,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把水再生利用纳入城镇规划及水资源合理分配与开发利用计划。在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颁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污水资源化为目标,确立城镇污水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基本标准,建立各类用途再生水的水质标准体系,并制定发布相关的安全卫生技术导则,确保正视污水再生利用健康有序进行。
(三)加大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在这个行业中退出,相反,由于由于这个行业的资本密集性高,投资额要求巨大,利润回收周期长以及预期利润获得的强烈的政策依赖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这个行业还需要一个过程。可以预见,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该行业还将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投资格局。因此,在当前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投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不仅不应从该行业退出,而且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此,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向“两会”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节能环保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六是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增加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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