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题的成因分析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投资不足,设施运营效率低下,有融资渠道单一的原因,有污水处理企业对政府的过度依赖,缺乏经济激励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则是观念上的原因。建设城镇排水管网以及污水处理厂,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一直以来被认为属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属于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因此,毫无疑问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政府的确应当保证事关人民基本生活的公共物品的稳定供给,但是政府以何种方式保证供给则是另外一个、手段上的问题。政府难道一定只能亲自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才能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吗?以前,我们对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比如英国、法国等在水务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4],我们对政府在生活污水处理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即政府保证城镇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这种责任(或者说是目标)不一定必须由政府亲自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来实现,政府可以创造条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生活污水处理领域,引导专业化的企业运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政府更多的则是扮演监督、引导的角色。观念上的转变,是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行业特点
在审视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其相关问题之前,了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基本特点,对于我们更好的理解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是必要的。因此,首先介绍一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特点:
一是资本高度密集性。排水管网的建设,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需要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而一旦投入之后,则有很长的生命周期。排水管网的年限一般都是50年、100年甚至更长。例如,英国伦敦目前的排污系统修建于19世纪的后半期,在当时被称为英国的一大工程成就,至今仍在使用。
二是基础性和公益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是为保障人们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所必需的,消费者对这种服务的需求缺乏弹性。既然此种服务为人民生活之必需品,则从基本人权保障之角度来看,政府必须保证所有人,包括低收入群体为了正常生活享受此种服务的权利。
三是其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即生活污水处理中除了能够计量的那部分产品和服务之外,常常具有非排他性。通俗的讲,就是一个人虽然支付价款后可以享有污水处理带来的好处(比如,环境污染压力的减轻),但是却不能独享,其他没有出钱的人也能享受污水处理带来的好处。这种特点导致了“搭便车”现象的产生,进而会激励更多的人期望免费获得这种好处,结果是污水处理因资金不足而难以进行,所有人都不能获得这种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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