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解释: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背景、法律发展的源流、立法过程中的历史资料以确定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即立法原意并据以阐明法律含义的解释方法。与客观解释论倚重文义解释的观点不同,采用历史解释方法者多主张主观解释论,强调探求立法原意。对于主观解释论,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还认为“‘立法原意’是否存在本身就值得怀疑”;[21]另有一些学者在承认历史解释的同时作了变通,认为历史解释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22]称那些“不顾
刑法的修改,不考察时代的变迁,永远按照最初的含义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是历史解释所允许的,相反是历史解释所反对的。”[23]笔者认为,立法原意应在法律规范中体现,且不能与法律规范的表述相矛盾,否则是没有约束力的;上述学者的见解有一定道理。从
刑法适用的角度看,法官要进行历史解释需要搜索历史资料,不说历史资料难以收集,就是收集得这些历史资料后能否说明立法原意以及法律规范是否都存在立法原意都还是一个问题,而法官的审判事务又特别繁重,故在
刑法适用解释中,不宜采用历史解释的方法。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范所要保护法益的目的或实现的宗旨阐明法律含义的解释方法。当相同或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或者得出不妥当的解释结论时,目的解释就成为衡量解释结论是否正确的最高标准。“当
刑法理论说‘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时,其中的法益包括公民的自由;而法益保护机能中的法益,是指除行为人自由以外的法益。”[24]因此,进行目的解释同样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目的或宗旨是能够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在刑法规范中发现的,不必也不应求诸立法原意。比如抢劫罪是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的,条文用语表明其手段行为又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可以确定该刑法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故把劫得财物或致人轻伤均解释为抢劫罪既遂就是合乎
刑法目的的正确解释。
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对法律潜在性规范的一种解释。
刑法上的当然解释是指虽然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事实,但是根据刑法规范的宗旨和事物的属性,比
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而直接适用该
刑法规定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具体又分为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和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两种。本文讨论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的结论以
刑法用语可能含义的范围为限,而当然解释的结论应被覆盖在
刑法宗旨的范围之内。在
刑法宗旨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当然解释就不会变成为类推解释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须进行当然解释的情形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潜在规范的行为包含明确规定的类型化行为,且超出该类型化行为所要求的下限。例如
刑法第
375条第1款规定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对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未作明确规定,但抢劫行为包含了抢夺因素且存在超过部分,故应将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解释为构成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种情形是潜在规范的行为与明确规定的类型化行为在事物属性上具有高度类似性,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例如
刑法第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