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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刑法适用解释

  
  所谓类推解释,是指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由司法者依照现行刑法中最相类似的规范推论定罪的制度。类推解释名为解释,实为规范创制。允许类推解释,意味着司法者替代了立法者的职能,违反民主主义;人们是通过刑法了解禁止性规范的,类推解释使刑法缺乏了预测可能性,违背人权保障要求。禁止法官作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是司法者应当坚持的不可逾越的底线。成文刑法毫无例外都存在漏洞,法无明文规定而又确实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肯定存在,允许类推解释固然能够弥补刑法漏洞,但是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撤除了法律上的藩篱,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罪刑擅断,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强调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禁止法官作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即便是放纵了部分“犯罪”,也比有可能使部分人蒙冤受罚要好。[16]

  
  在刑法适用解释中要避免进行类推解释,关键在于正确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正确运用扩大解释。所谓扩大解释,通说是指“刑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失于狭隘,不足以表明刑法典真实意义,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意义的解释方法。”[17]对于这个定义,笔者不完全赞同。刑法文字含义“失于狭隘”是指什么,不够明了;“扩张其意义”则给人一种超越刑法用语可能含义的感觉,表述不够准确;何为刑法真实意义也不是当然清楚的,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界定。刑法的含义除非明确,否则所谓的“真实意义”只不过是一个应然问题而非一个实然问题,即不是一个客观存在问题而是一个遵循一定标准进行的价值判断问题,或持主观解释论或持客观解释论。笔者认为,所谓刑法的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不能满足一定价值判断下的入罪要求,在刑法用语可能含义的范围内扩张其意义的解释方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有两个基本方法:一看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含义的范围,二看是否超出人们的预测可能性。必须指出,预测可能性是指人们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预测可能性,并非违反具体法条的预测可能性。比如,盗窃的通常含义是指秘密占有他人财物,当着瘫痪人的面公然不法取走其财物固然不在人们对条文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内,但仍在人们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内,而现代汉语词典对“盗”注解为用不正当手段营私或谋取,公然强取者还称为强盗、海盗,“窃”字既有私自、暗中的含义,又有用不合法、不合理手段取得的含义。可见,把以非欺骗的和平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解释为盗窃罪属于扩大解释,而不是类推解释。

  
  (三)不得忽视刑法的保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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