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刑法适用解释
卢传红
【全文】
一、导言
刑法解释是指解释主体对刑法规范中含义模糊或有歧义的内容进行的阐明和澄清。十九世纪理性法学派和后来概念法学中的极端者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认为可以通过详尽的立法排除法律解释。[1]十九世纪后期社会开始急剧变化,更多的法学家对当时的主流派法学大加抨击,要求打破概念法学的禁锢、弹性地解释法律以发挥法官能动性的呼声日高,最终导致概念法学的没落。[2]其实
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非经解释不能得以适用。但
刑法的解释不同于民法解释,必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尤其是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解释,不得僭越立法者的职能。从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角度看,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律适用解释和学理解释。储槐植教授首次提出了
刑法适用解释概念。[3]笔者以为,所谓法律适用解释,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法律适用中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及其具体内容、取得大前提而对法律规范中含义模糊或有歧义的内容进行的阐明和澄清。法官基于其主体地位及解释的效力,对
刑法的解释既要遵循其他法律解释同样的方法,又存在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释的特点。在此,笔者拟从法律解释学的基本理论出发,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刑事法律适用解释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粗略探讨。
刑法非经解释不得以适用,这是因为:其一,以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作为一种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必须具有简洁性特点;其二,法律规范的数量是有限的,用以规范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使法律更倾向于采用抽象性强、包容性大的用语;其三,对社会的发展变化,人类不可能穷尽理性,而
刑法须保持相对稳定性,采用相对抽象的文字能因应社会发展需要;其四,
刑法的内容多以普通用语表述,普通用语不同于数理语言,具有模糊性、多义性的特点,其内涵、外延不可能做到完全清晰、具体;其五,为防止
刑法漏洞,
刑法往往从不同侧面编织法网,不可避免地形成交叉重叠关系。[4]
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解释
刑法,更是不可避免。刑法规范属于应然世界的东西,要发挥实际作用,必须得到实现,这就是
刑法的适用。
刑法适用的逻辑模式,是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即:(1)正确地取得大前提,确定应适用的法规范;(2)正确地取得小前提,确定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能否涵摄在该法规范构成要件之下;(3)确定结论,对该个案赋予大前提的法效果。[5]如大、小前提都明白无误,要作出正确结论固非难事。但如上所述,并非任何
刑法条文都是明确具体的,就各种个案而言,大前提能否涵摄小前提,还有待于法官分析判断。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法官须首先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确定其内涵、外延,方能判断该刑法规范能否涵摄具体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