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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上述单一模式进一步组合,形成主动式的预防性行政性参与模式;主动式预防性司法性参与模式;被动式预防性的行政性参与模式;被动式的救济性司法性参与模式。不同的模式需要不同的条件,才能发挥作用。一般而言,主动式的模式中必须要有良好的公众环境意识,在法律上确立环境权,公众的权利意识强烈。而被动式模式中相对对公众的环境意识、权利意识要求不高,但对法律制度要求应当更严格,相关程序保障更具体。
  
  各国立法和实践中并没有纯粹地单一采某种方式,而是根据本国公众环境意识、权利意识、市民社会成熟性、民族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不同,而以某种方式为主,兼采其他方式。在具体的专门法中又可能有不同的模式。宏观而言,美国一般多采用主动式、预防性的司法参与模式,表现为制度内的公众参与大量是通过公益性诉讼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在美国由于公民的环境意识强,环境权意识强,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逊发表了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这是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1970年4月22日,美国2000万群众参加了环保游行,这一天被称为“地球日”而得到永久性纪念,这是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11]。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制度内的公众参与多采用主动性的司法性参与,即由公众或公众性的社会团体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参与,这种司法性参与不仅有救济性的参与,也有预防性参与。而另一些国家如德国则多采用主动式的行政性参与模式。在环境保护方面,德国行政权力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决定力,德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出极强的自觉性,这种自自觉性是基于上世纪60年代“公众迅速上升的对环境难题的敏感性和不断显现的市政、区域和国家层次上计划过程的重要性,要求对自然保护工作进行重新组织[12]。”随着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的制定,自然保护开始植入了统一的、国家组织的环境管理理念之中”。环境政治以一个广泛的社会共识为基础[13]。可见,德国是典型的政府主导性的,当然政府为什么主导并不是因为没有民众的环境意识,而是民众强大的环境意识以及强烈的制度外抗议活动,推动了政府的环境保护,使得环境保护政治化。
  
  我国目前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公众性的社会团体较少,市民社会不成熟,而且中国环境保护主流是自上而下式的,司法的独立性仍然较为脆弱,因此,我国更应当采取一种被动式的行政性参与模式。
  
  四、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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