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方式有很多,如对环境公众参与评价依先进国家实施的经验,大致有但不限于下列方式:咨询委员会;非正式小型聚会;一般公开说明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公民审查委员会;听证会;发行手册简讯;邮寄名单;小组研究;民意调查;设立公共通讯站;记者会邀请意见;发信邀请意见;回答民众疑问等[10]。具体方式在运用中,结合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利用的程序,法律效果等因素,形成不同的模式。公众参与的模式,根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立法借鉴,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管理模式的设计。
根据公众参与主体是否自觉,可分为主动式参与和被动式参与。主动式参与即参与主体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去的方式。是主体自觉的一种行为。在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中都授予主体主动参与的权利,比如法国环境法第124.1条规定:任何人均有权获得有关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存储和堆放对民众健康和环境有何不利影响、为预防这些不利影响计划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已经造成影响的补偿办法方面的信息。据此规定了民众有自由查阅此类文件的权利。德国环境监测法第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查阅资料等。被动式参与则是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参与主体基于相对人或政府的行为而参与其中,并非一种自觉的行为,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对组织者发放的调查表的回答、对有关问题的回答等都是被动式参与。如德国环境监测法第9条规定的在环境监测中,主管部门公布计划,向公众报告决定,然后公众发表意见,从整个制度的规定来看,体现出公众参与并不主动,而只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发动的活动中,参与进来。法国《环境法典》第三章规定公众调查制度也是极为被动的。在许多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都多采有被动式参与制度。
根据公众参与主体参与的直接目的,可分为预防性参与和救济式参与。预防性参与是指公众参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环境事故之发生,比如参与决策多是预防性参与,一些监督、执法活动也是预防性。救济性参与则是环境事故已经发生,公众参与是为了救济被破坏的环境和受害人,公益诉讼多是救济性的。
根据公众参与的活动性质,分为行政性参与和司法性参与。行政性参与是公众参与至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或配合行政管理,或通过行政管理方式到达保护环境之目的。如德国<联邦污染控制法>规定的对环境的影响的设备进行审批的程序,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的参与均是行政性参与。司法性参与则是通过司法方式保护环境,包括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排除危害,美国多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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