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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执法参与,即参与到政府相关机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贯彻活动中。任何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无论有多完美,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确认和保护如何周到,如果没有得到执行,那么只能是美好的“画饼”。执行的参与可以确保公众决策的落实,从而实现公众的环境利益。确保公众执行参与在各国法律法规中主要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对环境治理工程的评价等。
  
  公众参与监督即公众参与对所有有环境保护义务的人监督其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环境政策。这种监督是一种社会性监督。
  
  公众参与法律救济,即公众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致环境受到损害或可能致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使受到损害的环境得到恢复,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环境免受破坏。法律救济的公众参与应当与因环境侵权而受到损害的权利人通过法律救济而获得赔偿有所不同,应当特指我们所言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英美法系的美国,这类诉讼被称为公共诉讼。美国法律制度体系专门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亦称公民诉讼,在《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我国可建立民间的、检察机关的、个人的公益诉讼制度,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任何团体均有作为原告起诉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公益诉讼所作之判决的受益人应当是确因环境侵权而受到损害之人,即使是国家公诉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判决的赔偿也不能作为国家收入而上交国库。公益诉讼人可以是出于公共利益或受害人集团利益而诉讼,为鼓励公益诉讼,对公益诉讼人可以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补偿。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消除一般民事诉讼法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可能面临的资格障碍。公众参与法律救济是公众参与环境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公众参与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我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因此许多学者在探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或制度建设时,都特别强调要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9],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参与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不是短期内就能实现的,因此,我们目前迫在眉睫的是根据当前的国情建立一种适当的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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