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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制度的完善

  
  二、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弊端
  
  根据我国现行的《水法》,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结果仍然是水资源流域管理服从于行政管理,依然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水危机问题。
  
  首先,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必然会导致“以地方行政区域管理为中心”的分割管理状态的出现。因为,经济学当中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各级政府在市场上也是一个“经济人”,也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流域的各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势必会对流域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统一管理产生不同程度的抵触,势必会“充分”地利用其在流域行政区域管理方面的权力,大力开发和利用其行政区域内的流域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本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谋取利益,而不会自觉地、主动地从全流域的利益、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其次,流域管理实际是一个如何设置水行政管理体制和划分职权的问题。我国的水行政过去总是跟着行政建制走,行政区划就是水权地界,无形中河流、水系被“腰斩”,相有悖于水性,严重违反自然规律。其结果是流水在地理上被切割成块,水管理机构受行政权控制要为地方服务,再加上各部门的功能性管理,权力交叉,范围不清,职责相互纠缠,难免促成灾难的发生。[5]以黄河为例:黄河流经九省市,水在上、中、下游各有其主,上游以地势之利在其“辖区”理直气壮地用水,下游连续近二十年的断流,暴露出调控体制的不适应性。黄河断流固然有自然因素的影响,但沿河缺乏统一管理和调度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第三,由于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质是按行政规划进行的管理,因而,将取水、用水、排水、治理等过程人为分割,打破了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自然循环。以至于水源地不管供水,供水的不管治水,治污的不管回用,或者说是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与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是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最终导致水危机。[6]以流域与行政区划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可能根据水资源的自然循环规律和水资源的总体状况进行科学合理分配和管理社会城乡用水,难以做到从水源的丰枯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使用,难以进行城市自来水管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回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科学调度。同时,由于部门管理的条块分割,难于形成取水、供水、排水、治污、污水回用的连续管理,最终导致一方面水资源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在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方面严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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