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1条的规定,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公司一旦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便无须经过相对方的同意,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因此,在以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农民将其入股公司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
三、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大范围的集体林权改革才刚刚起步,由于历史、现实、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定不健全、流转管理不规范、流转市场不完善等。
(一) 法律规定不健全
当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现行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主要是《
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等。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有些规定并不科学、合理,有些法律制定久远,一些条款已经明显阻碍了当今快速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性法规的作用相对有限,很多地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陷入无章可循的状态。以《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以及《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大多以耕地为范本设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而林地的商品性、林木生长的周期长、林业的生态目标, 都决定了集体林业发展需要不同于耕地、农作物与农业的法律制度[5]。如林地有生态林、商品林之分;林木的生长期限较一般的农作物要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明显长于耕地的、草地的承包期限;林地的承包需要发放林权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