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依法有偿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有秩序地进行流转。在现行条件下,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入市场流通才可增进其价值,只有坚持有偿流转,才可以提高流转主体的积极性,推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其最大功能。
第三、公平合理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流转的双方主体,应当公正、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平地承担各自的责任、负担风险,协调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林地是很多林农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要防止农民大量丧失林地,流转后防止农民失业、失房,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流转后的林地不可改变林地的用途,提高林农的抗风险能力,切实做到流转的公平、合理。
二、流转方式
对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我国土地的流转方式,转包、出租、继承等已经成为公认的流转方式且问题不大,但对于其他流转方式尚存如下疑问:林地转让要以发包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吗?抵押可否作为基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能否存在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呢?基于这些疑问我们将对转让、抵押、入股等流转方式进行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