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林建兵
【摘要】在林权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林权改革的重要内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备受关注。本文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其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流转方式,分析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的问题:法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以及市场不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以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公允流转。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林地流转;林权改革
【全文】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原则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概念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1]。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事营造林活动, 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5条的规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事关我国林权改革的一项重大事项。结合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现行法律,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才能保障其流转的公允、合理。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流转的双方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也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得将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时候,各承包方应该平等地行使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既可以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的权利,又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流转的方式,不受集体组织或者基层政府意志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