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题公布的正确答案是AB。而这种答案很显然是基于修订之前的
专利法得出来的。而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早于2008年12月27日完成,其中重要的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将判断以使用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影响新颖性的标准从国内标准改变为国际标准,不再有地域限制。
虽然从解题本身而言,09年的考试大纲也明确说明各题仍以修改前的
专利法为准,但这并不应成为拒绝让考生自觉学习领会新法规的理由,况且,08年第八号主席令已经明确修改后的
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考试时间是在2009年12月5日),故即使从冲突规范的选择看,按照新法作答亦不应为错,而答案却是不同的。
且不说考试试题应当具有前瞻性,无论如何,法律不同于历史,那种以考察历史知识的观念对待发展变革中的法律规范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尽管其在考生没有打开试卷之前就已经永远地走进了历史,并必将因此而创造“死(失效)”的最快的全国性考试试题新记录,这种记录还是没有为好。
类似遗憾还可见于第41题关于抵触申请的认定和第50题对于专利检索报告的考察。
三、胡品乱凑
09试题相关法律知识部分第99题,如下:
99、根据
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在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情况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不知道所销售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B.能证明所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C.说明所销售商品的提供者
D.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下
该题初看简直是无厘头,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选项能够满足免责要求。再看答案竟然是ABC,其实
商标法第
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下;“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ABC三个选项是互为条件,共同构成免责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好在题设是“符合下列哪些条件”,从有利于出题人的角度或许可以将“哪些”解释为符合答案选项的综合,即A+B+C。但总认为虽然考生应当适应题型,毕竟人们惯常的思维还是将每一个选项作为独立满足题设要求的答案,许多选项的简单相加虽然可以解释为满足题设的要求,但却无法解释三者实为共同必要条件的免责前提,换言之,将该题作为多项选择题并不利于考察考生对法律实质的理解,对于培养死记硬背囫囵吞的学习方法倒是有所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