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更深层意义的分析,答案B其实是错误的。
类似错误还存在对第44题的解析中,虽然最终的答案不受影响,但很显然,其对于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的截止日期的解析及结论是错误的,因为,虽然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推定收到日为文件发出后满十五日,但是却没有法律规定推定收到日优先于实际收到日,或者以后到达的日期为准,相反,只有在实际收到日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律才规定了推定收到日。由于题设中已经说明王某的实际收到日为2008年7月11日,因此,其截至日期应为2008年9月11日。值得顺便说明的,虽然邮寄发文可能是知识产权局的惯常做法,但是,并非所有的发文均是以邮寄方式发出,在其他领域如法院尤为如此,故,题设中仅仅交代“发文日”即必然认为是邮寄日的推定有待商榷。
二、胎死腹中
仍然是专利法律知识部分,如下:
79、刘某于2009年3月27日就某种新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X,后又于2009年5月8日提出了另一件要求保护该新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Y,Y申请享有X申请的优先权。2009年2月3日,赵某将自己独立开发的相同产品的技术方案在报纸上公开发表。2009年2月5日,该产品在日本公开销售和使用。2009年3月27日公布的一件德国专利申请和2009年5月3日公布的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分别公开了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赵某公开发表的内容构成Y申请的现有技术
B.日本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不影响Y申请的新颖性
C.德国专利申请的内容构成Y申请的现有技术
D.美国专利申请影响Y申请的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