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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部分试题及答案评析

  
  虽然专利法为专门法,但由于合同法的法律层级效力高于专利法,在专利法没有规定或者其规定与合同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显然应当适用合同法

  
  基于上述更深层意义的分析,答案B其实是错误的。

  
  类似错误还存在对第44题的解析中,虽然最终的答案不受影响,但很显然,其对于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的截止日期的解析及结论是错误的,因为,虽然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推定收到日为文件发出后满十五日,但是却没有法律规定推定收到日优先于实际收到日,或者以后到达的日期为准,相反,只有在实际收到日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律才规定了推定收到日。由于题设中已经说明王某的实际收到日为2008年7月11日,因此,其截至日期应为2008年9月11日。值得顺便说明的,虽然邮寄发文可能是知识产权局的惯常做法,但是,并非所有的发文均是以邮寄方式发出,在其他领域如法院尤为如此,故,题设中仅仅交代“发文日”即必然认为是邮寄日的推定有待商榷。

  
  二、胎死腹中

  
  仍然是专利法律知识部分,如下:

  
  79、刘某于2009年3月27日就某种新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X,后又于2009年5月8日提出了另一件要求保护该新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Y,Y申请享有X申请的优先权。2009年2月3日,赵某将自己独立开发的相同产品的技术方案在报纸上公开发表。2009年2月5日,该产品在日本公开销售和使用。2009年3月27日公布的一件德国专利申请和2009年5月3日公布的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分别公开了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赵某公开发表的内容构成Y申请的现有技术

  
  B.日本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不影响Y申请的新颖性

  
  C.德国专利申请的内容构成Y申请的现有技术

  
  D.美国专利申请影响Y申请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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