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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部分试题及答案评析

  
  该解答的典型错误在于没有理解专利法八条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问题,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本质是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委托方作为合作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或者其他基础工作条件的极端合作形式,由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所以从更多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但如此规定并不意味着剥夺委托人的专利实施权,特别是从民法委托代理的角度言,受托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其成果显然也应当由委托人享有,当然,由于专利制度的特殊性和立法目的的侧重点不同,专利法跳出基本民事法律规则的樊篱作出了有利于受托人(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的选择,但受托人的该种权利不应当是绝对的,而是必须受制于委托人权利的限制,或者说受托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该等权利的同时必须对委托人的正当权益予以尊重或者忍让。

  
  由此可见专利法八条没有将上述问题规定完整,值得欣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该条第二款还规定: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该条规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情况下的两个问题,从而赋予委托人两项权利:一是委托人对专利的免费实施权;二是委托人对专利申请权的优先受让权。值得说明的是,该种规定是适宜的,因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不能仅仅依靠发明创造人,还应当鼓励委托开发,鼓励有资金的人投资于研究开发就应当合理保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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