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产品是相同的,消费者的习惯和偏好标准能否因此成为“不同性”的决定因素?我们认为并非如此。相同产品总是处于竞争关系中,因为它们至少潜在地彼此作为替代产品竞争。[13]因此,我们相信对于相同产品,应该由市场来做出判断,而不是由国家来“教导”其人民,因为毕竟WTO涉及到市场。仅仅依靠消费偏好和习惯这一标准会导致贸易保护滥用的危险。
下面举例做一说明:CD光盘是由聚碳酸酯做成的。假设全世界有五个大的化工厂生产碳酸聚酯;假设在碳酸聚酯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一些危险的化学品,但在最终产品中却发现不了这种物质;再假设,那五个工厂中的其中一个已经发明并使用了一种新型的、昂贵的生产加工方法,可以不使用那些危险化学品而生产碳酸聚酯。采用这一方法生产的碳酸聚酯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在使用效果上没什么不同。该公司所在国家的政府是一个环境导向的政府,现在发起了一场运动来消灭那些危险的化学品,并决定禁止进口碳酸聚酯以及用碳酸聚酯制造的CD产品。于是该国政府封锁了该类产品市场,赋予其本国公司一种垄断权经营所有类型的碳酸聚酯,而且还有可能劝说其消费者不去购买“外国”(危险)的产品。依靠“消费者习惯和偏好”标准,有人会主张这些产品是不同的,而且认为进口禁令并不违反GATT第3条。我们认为本例证明了“消费习惯和偏好”标准的固有缺陷,并说明了该标准只能在能够证明消费偏好没有受到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才具有决定意义。然而,即使在这种条件下也很难想象“消费习惯和偏好”能够影响得足以使物理特性相似的产品变得‘不同’”。
综上,确定相同产品的方法或标准必须尽可能地客观。主观性的政策调整应该是GATT第20条协调控制的一部分,而不是GATT第3条中客观市场分析所考虑的。因此,PPMs在影响相同产品的定性方面,必须依照GATT第20条(b)(g)款,只有在PPMs确实对环境(生命或健康)有影响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酌情考虑,对物理性能和最终用途相同的产品区别对待,但是否定性为不同产品,还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避免以人为的因素擅自定产品为不同产品。对PPMs不同的此类“相同产品”,国际上一般以环境标签的形式予以禁止或限制,或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在全球环境问题严峻的今天,公众对环境质量、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即便是物理性能和最终用途相同的“相同产品”,也可能因为消费者对PPMs的知情而影响消费偏好,从而最终可能将此类产品定性为“不同产品”,国家以此采取不同的相关税收或待遇,以满足环境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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