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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产品与环境影响

  纵观以上对相同产品的认定标准,国家可从多角度来寻找影响相同产品的认定因素,故而可以借多种理由来认定产品的相同与否,实现环境影响的考量目的,即可以以保护本国环境的目的为理由,认定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为不同产品,对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税收,从而真实的保护本国的环境,抑或以保护环境为名义行贸易保护本质。
  
  在石棉案中,上诉机构接受上述四项框架标准作为决定相同性的有效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对认定相同产品的理论进行了发展。这四种标准的构成的理论框架不是封闭的,其它的标准可以被包含进来,而且所有的标准应能适应新的尺度,例如考虑所争议的产品带来的风险。对人类生命或健康的危险是对不同产品进行区别对待的相关依据,这样就把从产品的属性、特征中衍生出来的外部性征视为在不同产品间进行合法区分的根据,以此扩大了合法管理活动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原有四个标准框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标准进行评价,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似乎是相同的,但是两种产品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危害性是不同的,考虑到这种不同的危害性,这两种产品就不能被界定为相同产品。因此,WTO上诉机构报告称:法国禁止使用的石棉产品和允许在法国使用的相关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是不同的,所以不是相同产品。这种关于相似性的新增加的理论潜在地扩大了在不同产品间被允许采取区别对待的范围,并且相应地扩大了为保护公共健康可获得的合法规章的范围。
  
  石棉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对相同产品的认定标准,在形式上更接近于文本标准,但是在其深层次上则是借鉴了情势标准的相关考虑因素,是对文本标准的一种修正,为相同产品的合理认定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框架:即坚持按照 GATT 第 3 条的文字规定进行解释,坚持上述四个标准的框架,同时考虑产品对人类生命或健康的危害,把产品对公共健康危害的不同视为界定相同产品的一个测试标准,其实质上是考虑到国家采取措施所追求的目标,即保护人类健康。这样就既维护了多边协议法律体系的严肃性,又尊重了各成员方采取措施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的自主权。
  
  二、生产加工方法标准与环境影响
  
  根据现行的WTO规则,以不同生产加工方法(PPMs)生产的产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不反映在制成品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中的其他标准不能作为区分相同产品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则,从甲国进口的木材和从乙国进口的木材是相同产品,而不管甲国是否破坏了原始森林植被;从丙国进口的象牙产品同本国生产的象牙产品都是象牙产品,而不管丙国是否过度捕杀了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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