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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产品与环境影响

相同产品与环境影响



以GATT第3条为核心

Like Product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


孙法柏


【摘要】GATT第3条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与国内相同的进口产品应享受同等的待遇。然而,由于相同产品的范围和界定存在争议,有关相同产品的贸易争端屡屡发生,直接影响到了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贸易和环境友好型生产加工方法的推行。相同产品的界定成为国际市场上的一种新型的“绿色壁垒”。
【关键词】相同产品;PPMs标准;环境影响
【全文】
  贸易与环境[1]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GATT的重要议题,而且已经有许多涉及环境的贸易争端诉讼到该两组织。近来,上诉机构做出了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立法与WTO协定下所承诺义务的一致性问题的报告。在这种背景下,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议程内发起了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在这些争端和报告中涉及到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相同产品”的概念,或者说是产品的生产加工方法(PPMs)问题。而“相同产品”概念主要规定于GATT第3条中。GATT第3条规定“相同产品”在进口时和进口后应该享受到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税收和国内法规管理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同的待遇直接影响到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澄清“相同产品”概念及其相关问题对GATT第3条的适用至关重要。
  
  一、“相同产品”的范围与环境影响
  
  GATT第3条在“相同产品”方面给WTO成员施加了义务。在解释这一概念时,可能会面对一个问题,即“相同产品”存在于GATT第3条的两个条款中:GATT第3条第2款要求在税收方面享受“相同产品”的国民待遇,然而GATT第3条第4款要求在非税收制度方面享受“相同产品”的国民待遇。另外,GATT第3条第2款涉及到两种情形:其中第1句规定禁止征收超出国内相同产品的税收;第2句,参考GATT第3条第1款及第3条的附属说明(GATT1947附件I),禁止为了保护国内产品在直接竞争或替代性产品之间搞差别税收。关于直接竞争性和替代性产品税收的规定,假设只适用于GATT第3条第2款(而不包括第3条第4款)的话,就会有人主张GATT第3条第2款的“相同产品”范围不同于该条第4款而且较之宽泛。
  
  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案和欧盟石棉案中处理了这种特殊情况,它在报告中根据本条的总体性提出了“相同产品”的问题。上诉机构强调GATT第3条第1款的一般原则对理解和解释第3条第2款及本条其他条款所包含的具体义务具有指导性作用,同时还要顾及,而不是以任何方式减损,其他条款实际使用的文字的意思。[2]上诉机构解释说“GATT第3条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目的是在适用内部税收与常规措施方面避免贸易保护主义”。因此,GATT第3条要求WTO成员“给进口产品提供与国内产品相当的竞争条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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