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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创新

  2、吸收公众参与投资
  
  由于流域管理的社会效益大,是一项很重要的公益事业,国外很重视流域管理资金的筹措,各国主要采取政府投资为主,个人、其他组织和国际机构资助为补充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结构,是以行政事业性质的部门为主,经营性的企业屈指可数,缺乏有效的面向市场经济的手段,流域管理机构在排污交易、水价、水权转让等水资源市场化配置中缺乏权限。今后应在流域管理机构下设立经营性的企业,吸收公众参与投资,重视流域管理资金的筹措,采取政府投资为主,个人、其他组织和国际机构资助为补充的形式,保证流域管理快速、健康、高效地发展。
  
  (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保证公众参与权利实现的最好形式。在我国现有的环境政策体系中,环境索赔权和诉讼权是存在的,但只限于遭到直接环境损害时,才能行使。如造成污染事故,才可获赔。但环境侵害在很多时候是间接无形长期的,而且环境破坏一旦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其治理成本将是巨大的。而且,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往往不予立案受理。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大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将日益增多,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在流域管理领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诉讼主体不应该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限制,任何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流域管理机关或者污染、破坏流域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8]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扩大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原告资格,所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包括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享有环境诉讼权和索赔权,使索赔权和诉讼权变成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动力,从而形成社会制衡的核心因素。
  
  四、结语
  
  构建流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是由可持续发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它不仅是一个社会公益性问题, 而且还是与每个公民的安全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私益性问题, 为公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我国应当对当前流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改革和创新,使政府与公众之间通过合法、公开、公平的程序和渠道,就流域管理中一切与环境有关的决策管理活动进行协商、协调,使流域管理符合公众利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作者简介】
孙雯雯,06级研究生,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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