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流域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创新

  
  1、强化公众的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依法享用清洁水,享受优美的水环境的权利,使各主体为保护国家利益,同时也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主动履行义务,真正成为水资源保护的主体。我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将公民的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应当明确环保组织的合法地位,赋予环保NGO参与环境管理权利。
  
  2、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增加环境资源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公布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使广大公民了解环境资源状况和政府的环境资源管理工作情况, 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必须提高水资源保护透明度,通过规范的渠道向公众定期公布水资源各项政策及保护工作、辖区内的水资源实际状况,保护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知情权,并确立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监督权,质询权,使公众既是水资源保护的守法者,又是监督者。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4月11日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信息公开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国应制定《信息公开法》, 其中涉及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应包括信息公开的主体、方法和内容,为公众参与进一步提供法律依据。
  
  (二)通过宣传教育拓宽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途径
  
  1、增强公众参与的意识
  
  各级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我国环保工作和流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倡导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加强公众监督。
  
  2、增强水环保NGO的力量
  
  发挥环保NGO的作用,引导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使其成为联结政府与公众的渠道,并在制定规划、政策、计划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信息和意见,并监督决策和政策的执行,与政府建立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建设性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水资源流域管理中的“双赢”。
  
  (三)在流域管理机构中吸收公众参与
  
  1、吸收公众参与决策和管理
  
  流域管理机关和区域管理机构在进行水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时,应吸收代表不同利益的多种主体参与决策过程,兼顾流域公共利益以及各区域间、各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水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可依法建立有各方代表参加的联合决策机构,明确决策机构的地位和权限范围,规定决策的具体程序和决策的法律效力。应完善现行的环境听证制度,扩大环境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进行流域管理的过程中,应采取民主与协商的形式,与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合作式的管理,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