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流域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创新

  
  (三)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美国法律注重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在主要的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环境信息对公众公开的必循条款, 而且通过专门的《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使公众明确法定的知情权, 通过一系列的信息公开制度, 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国法中有一条原则: “增加透明度”原则,该原则规定: 公布环境状况曲线图表, 并且公布每个污染大户的名单及其平均排放量。
  
  (四)环保NGO的大量存在
  
  NGO本身就是一种公众参与的直接方式,是对政府职能的有益补充和重要配合。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许多国家兴起了民间倡导举措、群众运动和协会,公开批判地讨论环境、社会、文化、政治问题,同时出台了保障民间社团组织作为合法实体存在的权利,导致民间社团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美国各种类型的环保NGO的数量就已超过1万个,德国建立了大约1.2万个水用户协会,这些协会为公共法律团体,由协会成员资助。环保NGO参与水资源流域管理的机制已经渗透到整个流域管理的全过程。例如,日本的公众参与机制较为健全,分为四种: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四种。[6]
  
  (五)公众参与流域管理形式上的多样性
  
  在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形式最为多样,以美国为代表,主要有环境运动、听证会、公民诉讼。环境运动为美国的公共价值的形成和法律的修改做出了巨大贡献。听证会是美国公众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最主要的方式,美国水污染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开听证会的产物。除了立法程序,在水污染法规定的各项执行计划、项目中也要求举行听证会。随着对公民起诉资格要求的降低和法院对“利害关系”这一概念的扩大解释,公民诉讼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1972年的修正案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诉讼资格。[7]美国水污染控制法中的公民诉讼包含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污染者的公民诉讼,一种是对行政机关的公民诉讼。提起美国公众,尤其是环保团体,一般倾向于对行政机关公民诉讼,因为公众或公众环保团体认为把有限的精力、时间和经费用在迫使政府完善或执行环境法规和规章上比用在取缔个别污染源上更有意义。
  
  三、我国流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创新
  
  (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权利
  
  尽快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中应加强对社会组织、公民等非政府主体的权益制定,完善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特别是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使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活动有法可依。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