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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创新

  西方国家也经历过一段相当长的污染阶段。伦敦的泰晤士河也发生过鱼虾绝迹的情况,但是现在逐渐还清。美国60年代末的时候,有河流在着火,这最终唤醒了美国公众的觉醒,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间来,环保NGO兴起并且力量日益强大。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制定的《21世纪议程》第13章具体阐述了流域管理问题,并指定联合国粮农组织为全世界范围内的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使得人们重新考虑流域管理的有关方案,建立一个新型的、根本性的、更多群众参与的流域管理模式。[1]由此,许多国家制定了关于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并加大了对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投资,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立法保障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权利
  
  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台法律,立法保障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权利,并赋予民间环保社团合法地位参与环保事务。法国的流域管理体制在世界上公认比较成功,该国在《水法》中明确规定,“水政策的成功实施,要求各个层次的有关用户共同协商和积极参与。”[2]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确定了公众参与机制。该法开篇的《国家目标和政策宣言》中明确规定:“各州及联邦环保局长应当明确规定、鼓励、资助公众参与联邦环保局或任何州政府依照本法建立的项目、计划、排污限制、标准、规定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该条明确了公众参与机制在水污染控制中的地位,明确了国家对公众参与水污染控制的积极态度,为公众参与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2001年10月生效的奥尔胡斯公约在信息公开化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使公众能早期获得信息和参与有关决策过程。欧盟的水框架指令,提出了关于在《指令》实施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要求在规划过程中进行三轮书面咨询,并要求给公众提供获取基本信息的渠道。[3]
  
  (二)建立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组织
  
  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流域管理组织是各国的普遍经验。如法国的流域委员会中,采取“三三制”组织形式,由200多人组成,其中1/3是用户和专业协会代表,1/3是地方当局代表,其余1/3是政府有关部门代表,被称为“水务议会”,拥有流域管理最高决策权。[4]美国国会通过了TVA法案,并据此成立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并按照公司的形式设有董事会,这一管理模式被称为流域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成功典范,为各国争相效仿。加拿大弗雷泽河流域根据广泛接受的《可持续发展宪章》建立流域理事会。[5]流域机构和管理模式一般都反映了流域独特的自然人文特点、历史变化和国家政治体制,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一般来说各国的流域管理机构通常有法定的组织结构、议事程序与决策机制,其决策对地方政府有制约作用,成为流域综合管理的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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