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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创新

  
  (二)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缺陷
  
  1、公众参与水资源流域管理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新水法中对公众参与的全过程作出了激励性规定,这较之以往只规定末端参与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十分片面,对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规定,对流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更是只字未提。同时我国既没有综合性的流域管理的法律规定,也缺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单行立法,公众参与权缺乏法律保障,无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流域管理与决策形成监督和制约,同时也抑制了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积极性,不能适应现代流域管理的需要。
  
  2、环保NGO的数量少且力量弱
  
  目前,我国的流域管理基本上以行政推动为主,环保NGO的数量不多,特别是专业化的参与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社团组织数量较少,无法像国外环保NGO那样广泛参与到流域管理与决策中去。并且,民间社团组织代表的环境利益与当地普通居民的利益存在差距,社会影响非常有限。在今年的无锡太湖水污染中竟然没有一个环保组织站出来为公众说话,公众对政府和污染企业的所作所为只是听之任之。
  
  3、流域管理无视流域居民的利益
  
  在我国的流域管理中,流域区居民的利益往往被忽略。实践中,由于受政府人员或决策者认识局限的束缚,流域区居民的利益要求要么被政府官员和规划人员忽略,要么被视为流域管理阻力和问题的一部分,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利益各方缺乏信任与交流,从而使决策、规划的实施缺乏必要的群众基础,施行效果欠佳,不利于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今年太湖蓝藻爆发后,当地居民痛不欲生的说:“我宁可不要这个GDP,我只要一捧干净的太湖水。”也许,只有当危机出现的时候我们才会认识到我们真正需要的东西。
  
  4、流域管理信息不对称
  
  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中行政信息滞后、不对称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信息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直接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阻碍了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例如:2005年底的哈尔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作为国务院直属的环保总局都敢于欺上瞒下,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对外公布虚假信息,欺骗社会和公众,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二、国外流域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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