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1979起推行环保标志制度,国家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抱标志产品,规定绿色采购的原则包括,禁止浪费,产品必须具有耐久性、可回收、可维修、容易弃置处理等条件。在1994年9月27日通过的循环经济法第37章中对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关机关应拟订工作计划进行采购、使用有关物品,拟订建设计划,采购和使用满足一定的耐用性、维修保证、可再利用性、废旧利用性规定等的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
美国政府主要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美国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透过废弃物减量、资源回收及联邦采购来绿化政府行动”与美国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第6002条,其中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授权美国环保署(EPA)评估联邦机构执行RCRA第6002条的进展。EPA应指定含有回收材料的产品,并颁布采购这些产品的指导纲要。一旦某项产品列入指定目录,使用联邦经费进行采购的部门就必须尽可能采购含有最高回收比例的该类产品。
英国政府推动绿色采购主要是由环境、运输及区域事务部(DETR)来负责进行,DETR负责给采购者与供货商提供绿色采购指导,并制定各项产品规格和采购指南,以及具环境优越性的信息产品采购指南等。这些指导文件详细列举了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绿色产品招标程序时应注意的事项,并要求政府机关制定相应的绿色采购政策,并拟订具体的采购计划来进行绿色采购。
加拿大政府的绿色采购属于联邦政府“政府绿色行动”的一部分,该行动计划由联邦环境部主导,并于1992年后开始制定许多供各部门参考的实施纲要。加拿大政府的环境管理准则叙述了各部门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以及实施各项措施绿化政府的目的,其绿化政府作业实务则将采购品是否具有环境标志列入考核对象,指导各部门如何就绿色采购、废弃物管理、水资源使用、建筑物能源使用、公务车辆使用、土地使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7个项目采取最佳作业来达成环境目标,环境部还就以上7个项目公布了相关的作业指南。
挪威政府环境部绿色管理计划(GRIP)主要通过市场机制,选定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志愿性环境措施来推动绿色采购。挪威政府授权GRIP协助政府机关将环境准则纳入其采购政策,GRIP已完成政府采购采购人员绿色采购指导手册,并计划推出个别产品的采购指南。
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8月发布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该手册用于指导欧盟各政府如何在其采购决策中考虑环境问题,欧盟通过这个手册统一了绿色采购纲领。欧盟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拟订相关的绿色采购指导纲要。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一个采购信息数据库,提出了一般采购建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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