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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生产与环保法制建设

  
  5、完善激励制度。实现再生产新环节,需要更多的激励制度推动,缘由是这两个新环节有一些特点:新的设计和处理要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操作方法等。开发创新会有一个摸索过程,往往不能靠强制命令,更多是依靠自愿推动,用激励手段更符合新的发展模式。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投资和成本。如废家电回收资源、生物质能回收热和电能等,既节约了大量资源,又净化了环境,有利于生态安全,但新增的投资成本却要全部由该企业负担就不尽合理。国家宜用激励政策和法律,转移财政支付,把原来收来的排污费投入治污的,转而支援这些新增环节的企业。同时,这两个新环节形成的新项目、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最初可能处于劣势,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和扶持。这里涉及多方面的激励制度,包括:绿色采购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绿色GDP等核算制度、绿色预决算制度等。
  
  (二)环保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1、环保法律基本原则的改造。我国环保法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创立,基本上是“末端治理”的产物。至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和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模式刚才进入环保法局部规范中,环保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还未从根本上改造。以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为例,其内涵都是以经济济中再生产的四个环节为基础的,并无设计和处理两个新环节的安排。又如,环境责任原则中,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主管者负责的规范已涉及生产者延伸责任,污染者、破坏者、主管者的责任扩大到相关人员的合作责任、协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等,但其经济行为还是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其扩大责任、延伸责任都与经济基础相脱离。因此,在今后环保法律修订中,都须把新的再生产六个环节确立下来,才能构建其相关法律原则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2002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两方面环评制度。无论资源利用、经济开发规划,还是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都是建筑在再生产经济过程之上的,因此环评制度同样需要与新的再生产环节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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