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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生产与环保法制建设

  
  2、建立环境设计(生态设计)制度。对企业来说,这是实施循环经济产业的起点,在自我评估基础上,考虑采用何种技术和方法节约使用资源,减轻生产活动对环境的生态造成的负担,减少废弃物的形成,推进制品、容器、包装中可循环资源的利用。从政府而言,给予企业、技术、信息、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同时,由此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以及安排全社会的环境(生态)修复。
  
  3、建立循环处理制度。有关这个制度的内容,在上述循环处理环节已有阐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发展循环经济”中,确立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要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建立循环处理制度中,就要把这些内容用具体规范落实。从企业角度来说,实际上是落实现在世上流行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这个制度同样是要求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尤其是对产品的回收、再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负责,以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最后到无可避免会对环境有影响时,生产者要承担法定责任。从再生产全过程来讲,这种延伸责任的主体自然还包括销售商、运输企业和进口商。其责任形式,包括行为责任(回收、再利用、处置等)、赔偿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经济责任(替代履行或交纳回收处置费用)、信息责任(影响环境的信息及回收处置技术、方法等)。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原有只有产品责任制度规范,最初由《民法通则》作原则规定,后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具体规范,但均不属生产者责任延伸规范。直至《清洁生产促进法》、《因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出台后,产品或包装回收列入义务远东,但是这些规定属于污染预防型立法,还不是经济循环型立法。
  
  4、建立消费者责任制度。从新的再生产过程视角看,消费者主体有三重性:既是消费者,还是生活垃圾等“制造者”和循环资源回收利用者。我国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从市场经济中相对于经营者强者而言的消费者弱者加强保护方面加以规范,因此该法突出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消费者在再生产中的义务和责任一点也不涉及。因为在新的再生产过程中,消费已不再是“终点”,延伸到循环处理环节,消费者就有遵循科学消费方式的义务(不奢侈消费,不乱扔垃圾等),并有责任参与循环处理(回收、再利用等)。这方面的种种义务与责任当然要专门立法或修订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这方面有广泛的内容,因为消费者的外延相当于整个人类,法律主体如此宽泛,消费方式又多种复杂,消费层次参差不齐,立法难度相当大,也要知难而上。如果没有消费者的广泛参与,新的再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就不可能实现。例如当经济服务化普及时,几乎所有家电产品都以租赁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只是购买家电产品的使用权,家电产品坏了或新的家电产品出现了,只要拿去换一台就行了。生产者建立起消费后产品的逆向物流系统,这种循环与再循环就要求消费者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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