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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生产与环保法制建设

  
  此外,再生产过程中为什么在消费环节后还要增列出循环处理环节呢?这一经济行为环节包括哪些内容呢?
  
  传统经济学认为“消费表现为终点”,消费完了把废弃物扔了就万事大吉。但是,地球是人类的家园,变成大垃圾场,人类和一切生物能生存和发展吗?因此,根据物质循环、热力学和耗散结构原理必然会产生再生产过程中的第六个环节——循环处理。从理论上说,循环处理在本质上是生态结构重组,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废料变成资源;(2)在“不泄漏”的过程中循环,尽量减少消耗性排放;(3)产品与服务的非物质化,即在更少的物质基础上获得更多的产品与服务;(4)能源脱碳。[13]在产业生态学中,这第六个环节包括两类活动:一类是处理(treatment),储存(storage)和处置(disposal)。另一类是环境修复(remediation)。[14]
  
  实践中,德国和日本通过立法对循环处理作了规范,是十分典型的。德国在1994年施行的(1998年修改)《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中对循环处理规定了三项:(1)利用:包括原材料替换,从废物中撮物质和利用废物的物质特性,避免出现污染;(2)用来获取能源,作补充燃料;(3)废物按照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清除。日本在2000年5月通过《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及处理的基本原则:(1)循环资源中的再使用;(2)再生利用;(3)热回收;(4)处理。德、日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推行循环经济,使再生产各环节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成功经验,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再生产理论,推进循环经济立法和环保法制建设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
  
  三、以新的再生产理论为指导,完善环保法制建设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从传统再生产四个环节,发展为新再生产的六个环节,环保法制的体系、制度和规范均要随之变革与完善。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有: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当前,循环经济立法正在起草中。不管该法未来定位为经济法或环境法,或两法调整对象的竞合,它同环境保护关系总是最为密切的,特别是如果有循环经济基本法的话,再生产六个环节将涉及该法的一些主要问题:
  
  1、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不首先确定再生产过程中的六个环节,也就是不把环境设计(生态设计)和循环处理这两个新增环节列入规范中,循环经济也就是一句空话。规范中要写明六个环节的经济循环作为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下,才据此全面规范企业、消费者、社会、地区、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确立规划和计划,明确奖惩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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