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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视角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为了有效地将环境和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可实施的、有效的、并且是建立在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理基础上的法律和法规”[26]。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兴起,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也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以体现,美国、德国、荷兰与英国等国家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立法中也多涉及到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譬如美国通过制定《清洁空气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英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受美国的影响,欧洲各国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也包括了环境保护的相关责任,[27]为此,法律成为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之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的重要保障。
  
  在各国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之前,延伸责任仅含有道德因素,属于道德义务。作为道德义务的延伸责任,虽然生产者“在道德上对是否去做这件事毫无选择余地”,但生产者是否承担,何时承担,承担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良心”,对生产者而言还基本上是一种自律责任。由于“人常常会看不到自己的长远利益,对现时利益的重视胜于将来的利益,对最近将来的利益的重视胜于对遥远将来的利益”,因而,“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摆脱理性的控制,出现偏私、心地不善、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等等不良倾向,从而导致混乱和社会生活无秩序,损害公共利益”[28]。为此,虽然教育、规劝、鼓励、舆论评判等非法律手段对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也可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的效果一般不具有确定性与稳定性。
  
  所以,作为道德义务的延伸责任最终可能沦为缺乏足够保障的说教,亟须国家通过立法来引导、促进或强制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譬如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经济调节法律制度来引导、促进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将延伸责任确立为生产者的法律义务,来强制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随着废弃产品问题的日益严峻,托马斯教授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概念,倡导生产者应承担延伸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中,一些国家也通过立法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转化为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即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法律化,从而保障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现。法定延伸责任是规定于法律法规中的生产者义务,是生产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体现的是一定社会认可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29],反映了一定社会对生产者基本法律义务的认知以及对作为正式制度在落实生产者基本法律义务上之特殊功效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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