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视角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延伸责任中的“责任”指的是一种“义务”,“义务没有先在的理由,它只是社会为了自身能够存在而对个人以及由个人所构成之团体的要求”[21]。通常所说的“义务”主要应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加以讨论,多指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所以,笔者认为,我们也应该从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角度来认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由于延伸责任乃企业社会责任之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之一种,所以,按照卢代富教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延伸责任乃生产者对社会负有的一种义务,但并非单纯的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而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是一种综合性的义务。如果把两方面的延伸责任放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生产者对社会的法定延伸责任是一种正式制度安排,生产者对社会的道德意义上的延伸责任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这两种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延伸责任的完整内容。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审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实现方式包含了诱导性表现形式、自觉性表现形式与强制性表现形式。[22]强制性的表现形式,就是通过社会强制力手段加以保障实施的社会责任,这一部分主要表现为法律义务。20世纪以来,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之争,包括美国、德国、荷兰与英国等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呈现出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法律变革运动,不仅使企业社会责任在传统的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等社会立法或经济立法的基础上获得了新的法律根基,而且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贯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与支持。[23]尽管理论上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看法不一,但各国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却非常明显。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立法规制的呼声高涨,一些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出台涉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立法,或者在已有的立法中增加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在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之前,企业社会责任仅含有道德因素,属于道德义务,所谓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内容存在于一定社会的道德意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行和道德评价表现出来。由于这种义务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履行保障,而只能通过义务人的责任感以及教育、规劝、鼓励、舆论评判等非法律手段的促使来确保其承担,因而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是在法律义务之外对人们提出的道德要求。[24]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兴起,企业社会责任之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逐步被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为企业的法律义务,所谓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中不仅有具体的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对于其怠于或拒不履行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补救,因此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25]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使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为此,法律成为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