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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视角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针对日益严峻的废弃产品问题[8],1988年瑞典的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Lindhquist)首次提出了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缩写为EPR)概念,对废弃产品的处置方法问题与责任主体问题提出了新的构想,他提出废弃产品问题的解决应采用全过程控制方法(包括源头预防、产品环境信息披露、废弃产品回收处置与循环利用等),生产者应该为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这便是托马斯教授首倡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概念的基本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概念就是指生产者(生产商与进口商)需要为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承担延伸责任(义务)。托马斯教授所提出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概念,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与探讨。1991年6月12日,德国率先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运用于《包装物法令》(the German Packaging Ordinance)的制定,并通过《包装物法令》相应的法律规范确立了包装物生产者所应承担的延伸责任,建立了适用于包装物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紧接着,加拿大、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发达工业化国家也仿效德国建立了适用于特定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所制定或认可的,用以引导、促进或强制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义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详言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大致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具体包括了生产者的源头预防责任、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和回收、处置与循环利用责任;(2)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调整机制;具体包括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行政调整机制与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经济调节机制。[9]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形成”缘于日益严重的废弃产品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运作”就在于合理有效地应对废弃产品问题。
  
  二、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与生产者的延伸责任
  
  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对环境和资源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受益人所承担的一项责任。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类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关键。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是企业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10]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所以也被称为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得以确立,是基于人们对环境资源问题的逐步深入认识和高度重视的结果。“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其产生根源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企业目的实现的客观性,企业权利的社会性及股东利益的相对性”[11]。18世纪,最先诞生于西方国家的产业革命浪潮开始席卷全球,人类利用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把对自然界的改造从农业文明中的生态系统扩展到地球上的一切自然系统,先进的科技为社会提供了比农业文明大得多的动力,驱使工业生产加速发展,创造出了比人类有史以来生产力之和还要大得多的生产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干预自然界的能力大大增强,不断地“用自己制造的工具和机器、自己的科学发明以及自己的设想”从自然环境中不择手段地掠夺、消耗各种资源,又不断地向自然环境产生、排放废物,以致于人们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增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导致生态失衡与全球范围内环境的急剧恶化,出现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危险品污染、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沙漠化、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资源问题。而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枯竭、生态破坏这两种类型的环境资源问题又常常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产生“复合效应”,从而对环境资源、人体健康、经济社会的发展等造成更大危害,甚至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12]如此状况,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洞察:“我们不要过于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13]。基于生态失衡与环境污染的加剧以及环境公害事件的频生己成为威胁和危害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德国生态神学家莫尔特曼甚至认为:“现代工业社会已经使地球上的有机界失去了平衡,这样的社会正在走向普遍的死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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