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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交易制度浅析

  
  2、法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的公平价值,使得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统一。在无生态补偿或生态补偿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排污者享有生态环境带来的利益而未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环境保护者履行了环保义务,甚至牺牲了自己可能的发展机会却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情况下,导致环境恶化的可能性增大。通过碳汇交易制度,双方对交易价格协商一致,补偿的额度较有可能得到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能推进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同时,碳汇交易制度也是环境法中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应用。

  
  从法律规制交易的具体制度上看,碳汇交易制度将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制度相衔接。国际法需为越出国境的碳汇交易提供统一的数据计算标准、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国际监督制度等等。

  
  3、生态学的理论基础

  
  生态系统具有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只要排放的数量在其自净能力所及之内,良好的环境是可以持久的。问题在于工业发展之后,过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临。人类已经进行了减排、造林、滤污等各种努力,试图使生态逐渐恢复到之前其自得的状态。具体到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依据自然规律、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来实现环保的目的。

  
  4、理论上的模糊之处

  
  首先,关于法律允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属性仍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了环境使用权的概念,并强调环境容量的物权属性,认为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环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3]但也有人对这个“权”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取得了“排放权”是否就意味着有权排放、污染合法?[4]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公共资源,所有权人的界定十分困难,“环境使用权人或者说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必然存在问题,即谁有权给予污染者排污的权利” [5]探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科斯理论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的,若“排放许可”的权属性质无法得到确定、产权无法界定,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只有建立了产权,才能避免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如果这项交易制度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位无法明确,那么对于这项制度的保护也将遇到困难。目前看来,尽管将法律允许企业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视为一种用益物权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权说”无疑是较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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