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交易与其他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区别在于,碳汇交易往往是跨国交易,因此需要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国际公法的指引。2009年年末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华丽地起航却草草地收场,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前途似乎有些渺茫。哥本哈根闭会后,欧洲交易市场的碳汇价格应声下落——从14.6欧元下降到12.7欧元[1]。国际政策以及国际法应尽快为碳汇交易确定方向、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证该项制度的公信力。
二、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的进程,几乎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生态补偿制度即成为了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生态补偿从补偿资金来源的角度暂可分为政府财政支出、受益者支出;从补偿领域的角度暂可分为对水域受污染的补偿、对流域受污染的补偿、对土地沙化的补偿、对大气影响的补偿等。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是为了补偿对大气的影响而由受益者支出补偿资金的一种形式。因此,碳汇交易制度应属于生态补偿的一部分。
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具有学科的交叉性,其包含了经济学、法学、生态学上的理论。
1、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之所以成为当今环境保护的热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将经济学理论纳入了法律的范畴。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传统理论认为当市场机制遇到外部不经济问题时,市场机制也将无能为力,即所谓市场失灵。外部性是市场失灵主要原因之一,“当一个人的消费或者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另一个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业的生产函数产生一种原非本意的影响时,就会出现一种外部性”。[2]与外部性相关的问题是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从而容易导致“搭便车”现象,市场机制在配置公共产品时失去了效率。在治理环境污染时这一问题尤为明显,比如企业往往单纯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因生产行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从而将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继续,依照传统理论,一般是侧重政府干预,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这一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早提出的,又称为“庇古税”。之后,产生了一种新的理论——科斯定理,该理论主要内涵在于:当交易费用为零以及对产权充分界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会受到市场的驱使而进行互惠互利的谈判,将外部因素内部化。科斯定理为人们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以科斯定理为经济框架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