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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

浅议贪贿案件中“小金库”款项性质认定



——以挪用“小金库”中职工工资为例的分析

王国勤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中的公款,但是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公款的概念和外延予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公款认定标准掌的掌握也不统一,尤其是对因公权力不规范运行而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款项的性质如“小金库”款项的性质更是存在深刻分歧。本文挪用“小金库”中职工工资案为例,对贪污贿赂案件中“公款”的认定标准略作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统一公款认定标准有所裨益,同时能对以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的款项为对象的犯罪认定有所启示。
【关键词】小金库;贪污贿赂;公款;财务已付;实际控制
【全文】
  
  从2009年4月份全国开始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以来,因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不在少数[1]。但是作为司法机关,在严惩因私设小金库而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人员时,却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即依法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司法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但是不能误解或曲解“服务大局”的内涵,根据政治动员或政治口号对涉及“小金库”的贪贿案件为进行惩处,而是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因私设“小金库”而被查处的人员份情形予以区别对待:将违纪问题交纪检部门,将违法问题交执法部门,将犯罪问题交司法部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因为中央对“小金库”的整治,在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时,将本应司法部门处理的犯罪问题当成仅仅是私设“小金库”的违纪问题,使得“小金库”成为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保护层”。根据笔者从事反腐工作的不多经验及相关阅读,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问题,我们需要以法律人的“冷峻”对有关小金库的问题予以深入研究,以廓清私设“小金库”与贪污贿赂犯罪之间的关系和界限,以便有效整治“小金库”,准确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法制统一。

  
  一、“小金库”的概念界定

  
  “小金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司法实践中对 “小金库”一词的用法来看,“小金库”的外延相当宽泛,有些检察机关在向案发单位提检察建议时,将所有违规资金都统统划入“小金库”,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看似义正言辞实际上毫无新意也收效甚微的整改措施。将一切违规资金都划入“小金库”,并且作为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的对象,这大体上没错,但是细究起来,却会发现,这种认识或做法其实和对“小金库”的定义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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